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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新劃定的公車行車道

(2017年4月27日蘭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7月28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暢交通、治污染和公共汽車(含以電力、天然氣以及其他燃料為動力的公共電車、公共燃氣車等, 以下統稱為“公共汽車”)客運事業的發展, 規範公共汽車客運活動, 保障運營安全, 提高服務品質, 維護公共汽車客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客運的規劃、建設、運營、服務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公共汽車客運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優先發展、統籌規劃、安全運營、節能環保、方便群眾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

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承擔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國土、建設、規劃、生態、城管、審計、安監、國資監管等管理部門, 根據各自職責, 協同做好公共汽車客運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汽車客運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汽車客運發展政府投入資金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財政資金主要用於場站等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政策性虧損補貼和支持新能源車輛購置等方面。

第六條 鼓勵按照城鄉公共汽車客運一體化的要求, 向周邊的農村、學校、旅遊景點、工業園區等延伸公共汽車客運線路。

鼓勵和引導公共汽車客運行業逐步實現規模化、集約化運營。

鼓勵和支援公共交通智慧化建設, 推進公共汽車客運行業應用物聯網、大資料、移動互聯網等智慧化的先進科學技術及管理方法。

鼓勵和推廣使用新能源、低排放和無障礙設施車輛, 減少燃油車輛, 淘汰老舊車輛, 建設新能源、無障礙網站設施。

第七條 鼓勵公共汽車客運行業開展愛崗敬業、明禮誠信等各類文明服務和安全技術競賽, 表彰獎勵先進線路、班組、車輛和個人。

對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成績突出, 遵章守紀、安全行駛、文明服務顯著, 有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蹟的運營企業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城鄉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時,

應當將公共汽車客運與城鄉發展佈局、功能分區、用地配置和道路發展同步規劃, 統籌公共汽車客運與公路、鐵路、民航、軌道交通、水路等其他運輸方式的銜接, 方便市民換乘。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建設、國土、公安、生態等部門, 根據城鄉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公共汽車客運發展專項規劃, 並按照程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部分條例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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