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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瞰”宿檢(第5期)

今日

《檢察日報》、《江蘇法制報》分別刊發我市檢察機關關於邀請十九大代表給幹警輔導、減刑案件中認罪悔罪的判斷、沭陽“三向發力”促自偵有序開展等多篇文章。

(通訊員王麗臧宏年)江蘇省泗陽縣檢察院日前邀請十九大代表、泗陽縣城區環境衛生管理所副所長陳金梅來院講課, 將黨的聲音“面對面”傳達給每位基層檢察幹警。 陳金梅就十九大報告中自身體會最深的幾點, 結合部分專家學者的解讀和檢察幹警作了交流。 據悉, 泗陽縣檢察院通過院黨組中心組專題學習討論、4個黨支部黨員集體學習、舉辦專題報告會等多種形式, 將十九大精神傳達到每名黨員、每位幹警。

□張二超 臧宏年

司法實踐中, 罪犯在服刑期間會因為不寫《認罪悔罪書》而被視為是不認罪悔罪, 從而被認定不符合減刑條件, 不呈報減刑。 筆者認為, 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能夠認真遵守監規紀律, 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完成勞動任務, 可以呈報減刑, 不能僅因為不寫《認罪悔罪書》就不呈報減刑。

首先, 要正確理解減刑案件中認罪悔罪的內涵。 在認定罪犯是否真正地認罪悔罪, 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罪犯確實有罪,

二是悔改。 如果司法機關不能確保案件定罪量刑準確, 確保刑事冤假錯案不會發生, 卻要求罪犯一定要認罪, 不僅有強人所難之嫌, 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也容易引發各種問題。 而監獄以不寫《認罪悔罪書》為由, 不予呈報減刑, 這顯然與法律的規定相違背。

其次, 要正確判斷減刑案件中認罪悔罪表現。 認罪服法固然是悔改基礎, 但應該建立在罪犯認識到所犯之罪的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 對於不能自主完成這個過程, 可以通過申訴、法制教育等方式借助司法機關的力量幫助消除心結, 從而正確認識裁判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 積極接受改造。

再者, 申訴是罪犯的一項法定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可以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申訴, 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 對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 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 對罪犯申訴應不加分析地不認為是不認罪悔罪, 因此, 對於有的罪犯在服刑期間能夠積極參加學習、勞動, 遵守監規等, 但對其裁判不服, 提出申訴, 這種情況應具體分析, 不能一概認為不是認罪悔罪。

(通訊員 徐海濤 宋廣超)2017年, 沭陽縣檢察院把自行偵查作為增強檢察官辦案親歷性、提升案件審查品質的重要手段, 從工作方向、偵查能力以及偵查質效上發力, 積極開展自行偵查工作。 截至10月底, 已開展自行偵查56件次, 補強或調取證據73份, 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式3件, 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2件6人。 自行偵查在提升檢察官辦案能力、提升案件品質和效率等方面的成效初步體現。

自行偵查工作方向上發力, 圈定“兩個重點”。一是以偵查機關怠於偵查案件為重點。面對因退而不查、查而不精或者查不對症導致大量案件流出訴訟程式等問題,明確將在審查起訴期間退回補偵但偵查人員未按要求進行補偵的案件作為自行偵查重點。二是以非法或瑕疵證據審查為重點。把審查中發現或辯護人提出的非法證據、瑕疵證據作為自行偵查重點,通過親歷性審查,排除合理懷疑或非法證據。

自行偵查工作能力上發力,確定“兩個突破口”。一是以“制度規範”為突破口。針對檢察官自行偵查積極性不高問題,建立退查、糾違報備制度,明確專人審查。對同一事項擬二次退查案件和審查中發現的偵查活動違法線索,原則上要求檢察官必須開展自行偵查工作,必要時組建檢察官辦案組,以獲取第一手證據資訊。檢察官認為不適宜開展自行偵查的,必須闡明理由報部門負責人審核。二是以“能力養成”為突破口。針對檢察官未受過專業偵查培訓,自行偵查能力不足問題,邀請自偵部門和公安機關舉辦自行偵查工作講堂,共同制定偵查技能培訓計畫,定期開展專業培訓。

自行偵查工作質效上發力,堅持“四個聯動”。一是與技術部門聯動。充分發揮科技手段在證據審查中的重要作用,會同技術部門開展檢驗鑒定、勘驗檢查和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二是與審判機關聯動。根據案件情況主動與審判機關對接,就自行偵查方向、取證要求和證明標準等達成共識,保證偵查工作質效。三是與公安機關聯動。借助公安機關力量和技術手段開展自行偵查工作。四是與案外力量聯動。要求檢察官通過借助互聯網、新聞媒體、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掌握案件週邊情況,廣泛收集涉案資訊。

(通訊員 王榕)11月16日,泗洪縣檢察院召開人民監督員案件監督評議會,對該院辦理的兩起行賄案件開展擬撤銷案件監督評議。宿遷市人民監督員張海英、胡劍橋、譚新華以及宿遷市司法局辦公室主任劉舉、宿遷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辦公室石學友參加評議。

在評議會上,案件承辦人向人民監督員詳細介紹了兩起案件的案情及做出擬撤銷案件決定的法律依據。隨後,三名人民監督員就案件中存在疑問向承辦人進行詢問,瞭解具體情況。為客觀公正的回答人民監督員提出的問題,承辦人將兩起案件涉及的二十餘本卷宗交由人民監督員查閱,並對人民監督員提出的問題,逐條列出證據予以解釋。聽完彙報後,人民監督員就兩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行賄犯罪進行了討論。最終三名人民監督員一致認為該兩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行賄罪,檢察機關擬作出的撤銷案件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近年來,泗洪縣人民檢察院多次邀請人民監督員參與案件監督、監督評議、檢察工作彙報等活動,多方面多角度參與泗洪檢察工作,有效推動了檢察權公開、公正運行。

還有

沭陽縣檢察院、泗洪縣檢察院、泗陽縣檢察院、宿豫區檢察院、宿城區檢察院在《宿遷日報》發表了多篇文章。

圈定“兩個重點”。一是以偵查機關怠於偵查案件為重點。面對因退而不查、查而不精或者查不對症導致大量案件流出訴訟程式等問題,明確將在審查起訴期間退回補偵但偵查人員未按要求進行補偵的案件作為自行偵查重點。二是以非法或瑕疵證據審查為重點。把審查中發現或辯護人提出的非法證據、瑕疵證據作為自行偵查重點,通過親歷性審查,排除合理懷疑或非法證據。

自行偵查工作能力上發力,確定“兩個突破口”。一是以“制度規範”為突破口。針對檢察官自行偵查積極性不高問題,建立退查、糾違報備制度,明確專人審查。對同一事項擬二次退查案件和審查中發現的偵查活動違法線索,原則上要求檢察官必須開展自行偵查工作,必要時組建檢察官辦案組,以獲取第一手證據資訊。檢察官認為不適宜開展自行偵查的,必須闡明理由報部門負責人審核。二是以“能力養成”為突破口。針對檢察官未受過專業偵查培訓,自行偵查能力不足問題,邀請自偵部門和公安機關舉辦自行偵查工作講堂,共同制定偵查技能培訓計畫,定期開展專業培訓。

自行偵查工作質效上發力,堅持“四個聯動”。一是與技術部門聯動。充分發揮科技手段在證據審查中的重要作用,會同技術部門開展檢驗鑒定、勘驗檢查和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二是與審判機關聯動。根據案件情況主動與審判機關對接,就自行偵查方向、取證要求和證明標準等達成共識,保證偵查工作質效。三是與公安機關聯動。借助公安機關力量和技術手段開展自行偵查工作。四是與案外力量聯動。要求檢察官通過借助互聯網、新聞媒體、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掌握案件週邊情況,廣泛收集涉案資訊。

(通訊員 王榕)11月16日,泗洪縣檢察院召開人民監督員案件監督評議會,對該院辦理的兩起行賄案件開展擬撤銷案件監督評議。宿遷市人民監督員張海英、胡劍橋、譚新華以及宿遷市司法局辦公室主任劉舉、宿遷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辦公室石學友參加評議。

在評議會上,案件承辦人向人民監督員詳細介紹了兩起案件的案情及做出擬撤銷案件決定的法律依據。隨後,三名人民監督員就案件中存在疑問向承辦人進行詢問,瞭解具體情況。為客觀公正的回答人民監督員提出的問題,承辦人將兩起案件涉及的二十餘本卷宗交由人民監督員查閱,並對人民監督員提出的問題,逐條列出證據予以解釋。聽完彙報後,人民監督員就兩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行賄犯罪進行了討論。最終三名人民監督員一致認為該兩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行賄罪,檢察機關擬作出的撤銷案件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近年來,泗洪縣人民檢察院多次邀請人民監督員參與案件監督、監督評議、檢察工作彙報等活動,多方面多角度參與泗洪檢察工作,有效推動了檢察權公開、公正運行。

還有

沭陽縣檢察院、泗洪縣檢察院、泗陽縣檢察院、宿豫區檢察院、宿城區檢察院在《宿遷日報》發表了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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