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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訊1」沭陽縣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楊軍涉嫌挪用公款、貪污案移送審查起訴

江蘇省沭陽縣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楊軍涉嫌挪用公款、貪污案移送審查起訴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該縣十字街道農機中心原農機員楊軍涉嫌挪用公款、貪污案已於2017年11月7日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

目前, 案件正在進一步審查中。

法律連結: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 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 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 夥同貪污的, 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進行非法活動的, 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是挪用公款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 從重處罰。

供稿|宗威

編輯|李華傑

策劃|沭檢新媒體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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