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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應為全部無效

司法解釋: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 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 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 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 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 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 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法律的規定, 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 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 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 而非按份共有。 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 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 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並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的份額。 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 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確定各自份額。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 而非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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