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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富都服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新旭輝布業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南平市富都服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因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2017)閩0581民初6452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應訴要素表、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民事答辯狀(空白)、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廉政監督卡、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 原告石獅市新旭輝布業貿易有限公司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南平市富都服裝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貨款人民幣3603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自公告之日起, 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和30日內, 期限內不提交證據, 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本院定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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