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似乎對婚姻生活越來越沒有安全感, 於是, 那些五花八門的所謂《忠誠協議》就出現了。 最近媒體報導, 杭州一男子, 就險些為自己與妻子簽署的《忠誠協定》而付出500萬元的代價。
與妻子結婚時, 杭州這位先生用書面的形式承諾:
在沒有出軌的前提下提出離婚, 需賠償女方現金500萬元, 在此前提下雙方和平離婚;
在出軌的前提下提出離婚, 則賠償女方現金1000萬元, 在此前提下雙方和平離婚。
婚後, 在與妻子發生了幾次爭吵後, 他忍無可忍提出離婚, 結果妻子以當初簽署的《忠誠協定》為由, 向其索要500萬元,
在法院和人民調解員的幫助下, 最終他將夫妻共有財產中, 屬於自己的那部分房屋作價200萬元補償給妻子, 才算了事。
為什麼這種《忠誠協議》是無效的?還有哪些內容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首先要明確的是:夫妻雙方簽署的《忠誠協定》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援,
比如, 我們在很多電視劇、言情小說中經常能看到, 入贅豪門的男方, 在出軌後被迫“淨身出戶”。 但實際上, 淨身出戶在婚姻中基本是不可能出現的。
在法律上, 《忠誠協議》一般是指夫妻雙方為遵守忠誠義務所簽訂的協議。 若一方違反忠誠義務, 根據協定約定的內容, 自己需要放棄部分甚至全部的共有財產, 且另一方有權向其索取違約金(或賠償金)。
根據最新的《婚姻法解釋》, 如果忠誠協議的某些約定, 顯著威脅到其中一方的生存條件, 即便雙方簽字, 也得不到法律層面的支持。 這是一種基於人道與法理的考慮。
除了“淨身出戶”, 還有以下幾種所謂的“忠誠協議”也是無效的。
1、忠誠協議不得限制對方的基本人權, 如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經濟等。 因此, 那些“禁止用手機與陌生人聊天、禁止喝酒, 否則罰款xx元”的條款, 是無效的;
2、忠誠協議不得限制對方的“離婚自由”,
3、不得限制對孩子的撫養與探視權, 如“離婚後, 一方不得與孩子接觸”這類條款。
也就是說, 只有約定的條件合理合法, 涉及到的賠償金額符合家庭、個人的實際情況, 才有可能得到法律層面的支持。 而對於那些數額巨大的出軌賠償, 法院這會根據雙方、家庭、過錯方等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
目前很多夫妻私下簽署的所謂財產協議,
要麼屬於上述的忠誠協議,
要麼屬於“離婚協議”——即以“離婚”為必要條件的協議。
離婚協定與財產協定的區別在於,
離婚協議必須待離婚證辦理之後才能生效,
在此之前,
法律上屬於無效。
另外, 夫妻間財產協議(財產約定), 不一定非要在婚前簽字, 婚後存續期間時間簽, 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 且不論是否做過公證。
簡單來說,不論是“忠誠協定”、“離婚協定”還是“夫妻財產約定”,在法律上都具有一定的效果,不僅能對傷害婚姻的行為產生約束,也能起到保護弱者一方的作用,但要想真正實現一段美滿與長久的婚姻,還是要靠夫妻雙方彼此尊重、共同用愛心與耐心經營——畢竟,如果你認為錢能解決所有婚姻問題時,你的婚姻就不那麼純粹了。
金投手理財 / 整理發佈
簡單來說,不論是“忠誠協定”、“離婚協定”還是“夫妻財產約定”,在法律上都具有一定的效果,不僅能對傷害婚姻的行為產生約束,也能起到保護弱者一方的作用,但要想真正實現一段美滿與長久的婚姻,還是要靠夫妻雙方彼此尊重、共同用愛心與耐心經營——畢竟,如果你認為錢能解決所有婚姻問題時,你的婚姻就不那麼純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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