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王某與朱某(女)系男女朋友關係, 兩人交往了多年。 王某多次催促朱某結婚, 但朱某要求王某先買房才能結婚, 因為朱某知道其手上有一副其爺爺傳給他的名人字畫值不少錢。 經不住朱某的軟磨硬泡, 王某答應賣字畫買新房。 朱某想的是要雙方先結婚才能買房, 這樣房子才有自己的份額。 於是雙方在2015年1月6日在民政局登記結婚, 結婚後於同年5月8日購置新房一套, 但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產權人為王某。 夫妻喬遷新居不久, 朱某便以雙方性格不合為由起訴離婚, 並要求分割該新購房產,
律師說法
首先,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從這裡可看出, 只有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繼承或贈與才能是夫妻共同所有, 而王某爺爺傳給其名人字畫, 在與朱某結婚之前就已經存在了, 故王某用賣字畫的錢買新房, 應還是屬於王某的個人財產。
其次, 婚前財產在婚後進行轉化, 法律尚無有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 婚前財產不會因為結婚就變成婚後財產, 但是對於婚前財產在婚後轉化為其它形態的財產,
最後, 新購房產所有權登記為王某。 我國法律規定, 固定資產採用登記制, 王某新購房屋的所有權名字為王某, 如新購房屋所有權名字為王某與朱某, 則對該新購房產的歸屬可能又有新的疑義, 可能產生吳某對自己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後的一種自主處分, 如贈予朱某一半的產權等。 本案中產權登記並無朱某, 則王某並未將房產有重新處分如贈予等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