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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女兒取了個“詩意”的名字,卻上不了戶還“驚動“了最高法,最後……

現在的父母都喜歡

給孩子起一些有個性的名字,

比如——

但是這些名字到底能不能被法律承認,

從而成功上戶口呢?

日前, 最高法發佈最新一批指導性案例, “北雁雲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曆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記案入選。 據悉, 此前該案系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案。

女兒名叫“北雁雲依”

派出所拒為其上戶口

2009年, 濟南市民呂某給女兒起了一個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的詩意名字———“北雁雲依”。

右一為呂某

而在辦理戶口登記時, 燕山派出所認為, 姓名“北雁雲依”不符合辦理戶口登記條件, 拒絕登記。

為此, 2009年12月17日, 呂某以被監護人“北雁雲依”的名義向濟南市曆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父母起訴派出所

稱公民有權改變自己姓名

訴訟過程中, 呂某與公安機關各執一詞, 最後因法律適用問題, 曆下法院裁定終止審理, 決定送交“有權機關”做出解釋或者確認。

據瞭解, 呂某堅持認為:民法通則規定,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改變自己的姓名, 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權利, 任何人不可以干涉。 而婚姻法中規定的“子女可以隨父姓, 可以隨母姓”, 是對男女平等的表達, 而不是必須隨父姓或隨母姓。 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 “北雁雲依”的名字應予認可。

而公安部門則認為, 民法通則並未做出詳細具體的規定, 而作為特別法的婚姻法, 其中明確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 可以隨母姓”, 沒有規定可以隨第三姓。

隨後, 這一爭議, 由地方法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 其後又提交至全國人大常委會。

法院:

父母不可憑藉個人喜好 創新姓氏

經研究後, 最終明確意見:僅憑個人喜好和願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其他姓氏或創設新的姓氏, 不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北雁雲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曆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記案被中止5年後,於2015年4月24日在山東濟南市曆下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北雁雲依”要求辦理戶口登記的訴訟請求。

有專家學者就此指出,“北雁雲依”源于呂某僅憑個人喜好願望並創設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衝擊,不利於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此番駁回原告的請求,旨在明確公民選取或創設姓氏時應當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

“百家姓歷史悠久,中國人取名應該遵循自己的文化傳統,而不能隨意創設。”

目前,此案入選最高法指導性案例,也就意味著,以後姓名權行政訴訟案將按照此指導性案例審判,取名不能任性隨意。

不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北雁雲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曆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記案被中止5年後,於2015年4月24日在山東濟南市曆下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北雁雲依”要求辦理戶口登記的訴訟請求。

有專家學者就此指出,“北雁雲依”源于呂某僅憑個人喜好願望並創設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衝擊,不利於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此番駁回原告的請求,旨在明確公民選取或創設姓氏時應當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

“百家姓歷史悠久,中國人取名應該遵循自己的文化傳統,而不能隨意創設。”

目前,此案入選最高法指導性案例,也就意味著,以後姓名權行政訴訟案將按照此指導性案例審判,取名不能任性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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