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老人是法定義務, 那麼, 如果父母未盡撫養子女的義務, 子女可以拒絕贍養父母嗎?日前, 永安法院審理了這麼一起贍養糾紛。
林某甲與妻子協議離婚, 約訂婚生子林某乙由妻子撫養, 撫養費由林某甲負擔, 直至獨立生活時止。 離婚後, 林某甲未依約支付婚生子的撫養費。 而後, 林某甲因犯罪入獄服刑, 于2015年刑滿釋放。 此時林某乙已成年, 籌備結婚之際, 多年未見的老父親重新出現, 以無財產、無勞動能力為由要求林某乙承擔贍養父親的責任和義務。
“他與我母親離婚後從沒關心過我, 沒有付過一分生活費, 他坐牢、腿受傷, 都與我無關。 我剛工作不久, 也是要成家的人了, 養不起這樣的父親。 ”林某乙對於突然找上門來的父親很是生氣, 母親也認為既然離婚時孩子跟了母親就沒有養父親的責任了, 孩子攤上這樣的父親影響孩子的婚姻。 雙方及親屬爭執不下,
法院審理:
經審理, 法院認為, 林某乙以父親林某甲曾未支付撫養費給自己作為拒付贍養費的理由, 不能成立。 我國《婚姻法》規定,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 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 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也就是說, 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 如果不履行該義務, 要承擔給付贍養費的民事責任;拒不贍養老人後果嚴重的可能會構成遺棄罪。
在法官釋法明理後, 林某乙才意識到, 哪怕父親離異後沒支付過撫養費, 不構成其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 現已成年、有經濟收入的林某乙,
法官說法: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指成年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 扶助是指成年子女在精神上和生活上對父母的關心、幫助和照顧。 贍養扶助的義務主體, 一般是成年子女。 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 是法律規定的子女必須要履行的法定義務, 也是每一個成年人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 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 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
此外, 以下幾種情況通常會被人們誤以為可以不贍養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