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上一期我們介紹了勞務派遣單位資訊變更、《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等知識。
這一期我們繼續瞭解, 勞務派遣單位如何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擅自經營將受到哪些處罰等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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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應當如何申請?
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子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 應當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許可機關申請行政許可;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分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 應當書面報告許可機關, 並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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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每年什麼時候向許可機關提交經營情況的報告?報告包含哪些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 如實報告下列事項:
1
經營情況以及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2
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以及訂立勞動合同、參加工會的情況;
3
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
4
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5
被派遣勞動者派往的用工單位、派遣數量、派遣期限、用工崗位的情況;
6
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定情況以及用工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
7
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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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單位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應當如何報告經營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應當向辦理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本門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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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許可, 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會受到什麼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未經許可, 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