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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想給女兒取名“北雁雲依”,行嗎?最高法解釋來了

給孩子起名這件事, 近些年變得越來越有意思了。 前不久, 陝西父母實力坑娃給孩子起名“王者榮耀”的事情沸騰網路。 現實生活中, 獨特奇葩的名字越來越多了。

為了給孩子起一個獨特新穎的名字, 很多父母絞盡了腦汁。 山東濟南的一對夫婦特立獨行, 給女兒起了一個既不隨父姓, 也不隨母姓的名字——“北雁雲依”。 由於這種創造新姓氏的做法在落戶時被拒絕, 這對父母甚至還把當事派出所告上法庭。

濟南市民呂某(右一)給女兒起了一個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的詩意名字——北雁雲依

日前,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17批共5件指導性案例, 其中《“北雁雲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曆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記案》入選其中。 既不隨父姓, 也不隨母姓, 該案曾是全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 此案入選最高法指導性案例, 也就意味著, 以後姓名權行政訴訟案將按照此指導性案例審判。

法律專家表示, 給孩子取名字不能太隨意。

事件回顧

2009年, 山東省濟南市市民呂某夫妻喜愛傳統文化, 給女兒起了一個既不隨父姓, 也不隨母姓的名字——“北雁雲依”。 呂某去濟南市公安局曆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報戶口時, 派出所以不符合辦理戶口登記的條件為由, 拒絕為其辦理戶口登記。 隨後, 呂某又相繼去了濟南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曆下分局, 也得到了同樣的答覆。 呂某認為, 派出所拒絕以“北雁雲依”為姓名為其女兒辦理戶口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 侵犯了其女兒的合法權益, 以被監護人“北雁雲依”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過程中, 呂某與公安機關各執一詞, 最後因法律適用問題, 法院裁定終止審理,

決定送交“有權機關”做出解釋或者確認。

呂某堅持認為, 民法通則規定,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改變自己的姓名, 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權利, 任何人不可以干涉。 而公安部門則認為, 民法通則並未做出詳細具體的規定, 而作為特別法的婚姻法, 其中明確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 可以隨母姓”, 沒有規定可以隨第三姓。

這一爭議, 由地方法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 其後又提交至全國人大常委會, 於2015年4月24日在山東濟南曆下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駁回原告“北雁雲依”要求辦理戶口登記的訴訟請求。

最高法:個人改姓不合法

濟南市曆下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判員白楊表示, 公民僅憑個人喜好隨意選取姓氏, 甚至恣意創造姓氏, 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造成衝擊, 既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和一般道德要求, 也不利於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和實現社會的良性管控, 因此法院認為,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 選擇“北雁雲依”一名進行落戶, 不符合公序良俗對姓名的規制要求。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 根據我國法律, 有三種情形之一的, 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朱巍:我們國家《民法通則》、《婚姻法》和剛剛通過的《民法總則》都對公民的姓名權做出了規定。 特別是《婚姻法》規定孩子的姓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實際上並沒有指定可以隨協力廠商的姓。 但是在之後出臺的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有具體規定, 有三種情形孩子可以隨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姓:第一種是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第二種是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第三種情形是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但此案例中原告訴訟請求之所以被駁回, 朱巍教授認為有幾方面原因。

朱巍:第一方面,選擇的這個姓實際上是中國歷史上並不存在的姓,是新的姓氏,跟我們國家的傳統觀念相違背。第二個理由是沒有隨父姓也沒有隨母姓,如果單獨出來這一個姓,抹殺掉了父和母的姓,可能會對孩子以後的婚姻方面有一定影響。第三,這個案件是一個代表,現實中有很多像用英文字母來起名的,也發生過相關訴訟。此類案件一旦開了口子,我們國家整個身份證系統可能都要重做,浪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成本。基於這三個原因。我覺得法院的判決是沒有問題的。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該指導案例旨在明確公民選取或創設姓氏應當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僅憑個人喜好和願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其他姓氏或者創設新的姓氏,不屬於民法通則、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朱巍教授建議,給孩子取名字不僅要遵守法律法規,還要遵守一些的原則,不能太隨意任性。

朱巍:姓和名實際上不是一回事。姓是家族延續下來的,有歷史傳統。名是父母可以取的,但是也不能隨意取,一般要符合公序良俗原則,符合一定的理想和對孩子的寄託。如果名字字數太多,或者字太生僻,或者有違社會公認的價值,給孩子的未來可能會造成巨大負擔,或者這個字給孩子以後生活帶來不好的影響,這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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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巍教授認為有幾方面原因。

朱巍:第一方面,選擇的這個姓實際上是中國歷史上並不存在的姓,是新的姓氏,跟我們國家的傳統觀念相違背。第二個理由是沒有隨父姓也沒有隨母姓,如果單獨出來這一個姓,抹殺掉了父和母的姓,可能會對孩子以後的婚姻方面有一定影響。第三,這個案件是一個代表,現實中有很多像用英文字母來起名的,也發生過相關訴訟。此類案件一旦開了口子,我們國家整個身份證系統可能都要重做,浪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成本。基於這三個原因。我覺得法院的判決是沒有問題的。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該指導案例旨在明確公民選取或創設姓氏應當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僅憑個人喜好和願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其他姓氏或者創設新的姓氏,不屬於民法通則、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朱巍教授建議,給孩子取名字不僅要遵守法律法規,還要遵守一些的原則,不能太隨意任性。

朱巍:姓和名實際上不是一回事。姓是家族延續下來的,有歷史傳統。名是父母可以取的,但是也不能隨意取,一般要符合公序良俗原則,符合一定的理想和對孩子的寄託。如果名字字數太多,或者字太生僻,或者有違社會公認的價值,給孩子的未來可能會造成巨大負擔,或者這個字給孩子以後生活帶來不好的影響,這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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