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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意外身亡,家屬起訴酒友索賠百萬……你怎麼看?

文|騰十三

車圖騰出品, 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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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實是個老生常談的話題。

大家都知道“開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車”, 不過卻總是有人把這句話當成耳旁風,

以至於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據《北京青年報》消息, 北京的王某在一場酒局後開車回家, 途中發生事故身亡, 酒精檢測報告顯示王先生醉酒駕車。 事故發生後, 家屬將與王某一同飲酒的酒友起訴至法院, 索賠118萬餘元。 家屬認為, 3名酒友都知道王某當天是自己開車出行,

也知其準備自己開車回家, 但3人卻都沒有對王某酒後駕車加以勸阻, 導致王某當晚在回家的路上發生事故當場死亡。 王某家屬認為, 事故中王某本人應負主要責任, 但酒友們明知王某酒後駕車卻沒有勸阻, 應承擔次要責任。

這樣的事情並非個案, 百度上一查有一大堆。

據揚子晚報網報導, 在鎮江新區工作的王某與同事聚會, 酒後騎摩托車回家, 不料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並於次日搶救無效死亡。 家屬認為, 參加聚會的另外12名同事沒能盡到勸阻義務, 將他們與公司訴至法院, 索賠228,156元。 後經調解, 最終12名被告同意共同支付49,500元賠償。

據《現代快報》報導, 2014年8月, 徐大媽邀請陳某等朋友參加60歲壽宴。 陳某喝酒後, 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回家, 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 陳某遂將當晚與陳某同桌的賓客以及主家徐大媽等9人訴至法院, 索賠30萬元。

如山西晉城, 6人相聚喝酒, 1人酒駕喪命, 死者家屬遂將與其飲酒的5名酒友告至法庭, 索賠5萬元。

如廣東中山, 在參加朋友生日聚會喝酒後, 男子阿全仍自行駕車回家, 結果發生事故當場死亡。 死者家屬將參加聚會的13名酒友告上法庭要求承擔20%責任, 共計索賠14萬餘元。 之後, 法院判定聚會組織者及同行人承擔賠償責任, 各賠償33825 .3元。

如山東臨沂, 郝某約好友吃飯喝酒。

結束後, 郝某先把朋友們送走然後自己開車回家, 途中撞樹身亡。 此後, 家屬將當晚同郝某一起喝酒的朋友一起訴至法院, 要求賠償。

如新疆的王某, 酒後駕駛摩托車幾個朋友許久未見, 於是在聚會中大家都喝了不少酒。 而酒足飯飽後的王健(化名)駕駛摩托車帶著朋友孫梁回家的過程中, 發生事故, 致使孫梁當場死亡, 為此王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賠償孫梁各項損失費9萬元。 此後, 王健在獄中越想越委屈, 於是他委託其父親以自己的名義將參與聚會的其餘六人告上法庭, 要求他們賠償自己的損失。

……

經過查詢有關資料, 筆者發現, 酒後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人死亡, 共同飲酒者是否承擔責任法律並無明確規定, 但根據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受害人大量飲酒後仍堅持駕車,導致途中發生單方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受害人本人的酒後駕駛行為與其死亡後果之間具有直接的、主要的因果關係,受害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醉酒駕駛的危險性而沒有有效控制事件的發生,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對自己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共同飲酒人對受害人未盡到有效的勸阻和必要的護送或通知其家人的義務,故對該損害後果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其行為與受害人的死亡後果之間具有間接的、次要的因果關係。共同飲酒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好了,那麼對於這件事,你怎麼看?

但根據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受害人大量飲酒後仍堅持駕車,導致途中發生單方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受害人本人的酒後駕駛行為與其死亡後果之間具有直接的、主要的因果關係,受害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醉酒駕駛的危險性而沒有有效控制事件的發生,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對自己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共同飲酒人對受害人未盡到有效的勸阻和必要的護送或通知其家人的義務,故對該損害後果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其行為與受害人的死亡後果之間具有間接的、次要的因果關係。共同飲酒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好了,那麼對於這件事,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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