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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大修!這7條農村土地確權需要知道!

近日, 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審。 其中明確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 為了給予農民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預期, 草案規定, 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

此外, 草案還對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 土地經營入股、維護進城務工和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作了規定。

一、針對棄耕兩年, 是否有權回收的問題

答:承包地拋荒3年土地將被回收

這些年, “承包地連續拋荒棄耕2年, 發包方是否有權回收”的問題一度爭議不斷, 這主要是由於過去《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未明確具體的回收年限。

現在可以告訴大家, 承包地拋荒兩年土地不會回收, 但要繳納一定的費用。 而新版《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表示, 連續拋荒三年以上發包方可以收回土地, 將土地收回後可以重新發包。

二、針對進城落戶, 土地還不還的問題

?答:農民進城落戶, 土地承包權可以不交還發包方

在之前的土地承包法中, 如果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 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是需要應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的, 但是在草案中把這一條給刪除了, 並規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這樣的話進城工作的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得到了維護, 在說的明白點就是, 退不退出承包期, 農民自己決定。 同時國家也支持農民落戶城市。

三、針對“三權分置”問題

?答:加強對土地承包權的保護, 且農地用途不變

根據草案, 此次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內容之一是關於“三權分置”。 草案規定,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中分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

同時明確了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權能。 為加強對土地承包權的保護。

草案規定, 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後, 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 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不變。

四、農民朋友常惦記的“分地”問題

?答:承包耕地草地調整須經過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再就是農民朋友們關心的“分地”“調地”問題, 如果要進行承包地調整, 必須是在“土地承包關係穩定, 不得打亂重分”的基礎上調整, 而且要經過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政府批准才行。 這一點具有地方性, 大家可關注近期自己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

五、針對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受侵犯的問題

?答:維護婦女應該享有的承包權益

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受侵犯的問題一直存在, 針對這個問題, 草案明確了必須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上將土地承包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也就是說, 只要證上有了名字的農村婦女權益就可以獲得保障了。

六:針對土地經營權問題

?答:土地經營權擬規定可以出轉包、入股

草案還規定了承包地的經營權可以進行流轉和入股農業產業化經營, 比如把土地出租給別人種, 收取租金, 或者把土地經營權入股到合作社和當地農業企業等獲得分紅, 具體操作各地會所有不同。

另外農民朋友要注意土地流轉後, 如果對方擅自改變了土地用途或者棄耕2年或者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 那麼作為承包方的“你”是可以終止合同,

把土地收回來, 而且不需要賠償違約金。

七、針對大家最關心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後再延長30年問題

?答:我國擬修法明確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

草案也給出了明確規定, 那就是,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

即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 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為了給予農民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預期, 草案規定, 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

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 有利於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 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 堅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核心是維護農民土地權益。

相信此次《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大修,一定能更好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堅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核心是維護農民土地權益。

相信此次《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大修,一定能更好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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