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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導則

編者按:近年來, 居住房屋租賃市場發展迅速, 在方便群眾的同時, 也帶來了一些消防安全隱患, 該類場所火災呈逐年上升趨勢。 近日, 江蘇省公安消防總隊出臺了《“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導則》, 明確整治標準, 進一步加強群租房消防安全排查力度。

一、平面佈置及防火分隔

1、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設置在地下建築、木結構建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建築、儲存易燃易爆危化品場所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不允許設置居住出租房的建築內。

2、與生產、儲存、經營非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內的,

居住部分與非居住部分應採用實體牆進行分隔, 牆上不得開設門窗洞口, 並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

3、居住出租房屋原自然間不得分隔,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供人員居住。

4、居住出租房的內部隔牆應當採用不燃材料並砌築至樓板底部。

5、 電動車應集中停放和充電, 不具備單獨設置停放點條件的, 可以設置在獨立房間內, 與其他部位採用實體牆分隔並設置乙級防火門, 並應配備移動式滅火器或自動滅火系統。 集中停放和充電點的設置不得影響安全疏散和滅火救援行動。

6、群租房密集區的消防車道應保持暢通, 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不得設置隔離樁、欄杆等障礙設施和影響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

二、安全疏散

1、應當以原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元, 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10㎡, 每個房間居住人數不得超過4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

2、層數為3層以上的建築作為出租房使用, 不得採用木樓梯或者未經防火保護處理的室內金屬樓梯, 應設置為封閉樓梯間, 疏散樓梯宜通向屋頂平臺。

3、居住人數超過50人且建築層數超過3層時, 應設置不少於2部疏散樓梯。 當採用室外樓梯時, 扶手高度不小於1.1米, 傾斜角度不大於45度。

4、公共走道和疏散樓梯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 長度超過20m的室內疏散走道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5、設置在多層建築內的居住出租房的公共疏散走道應滿足自然採光通風的要求,

開窗形式便於火災撲救及人員逃生, 視窗淨面積不小於1㎡。 出租房各居室宜均設置外窗。

6、居住出租房的外窗不應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房間的窗戶或陽臺不得設置金屬柵欄, 確需設置的, 應能從內部易於開啟。

三、消防設施

1、用於居住出租的建築應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技術要求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確有困難時, 對建築體積超過5000m3的, 應在生活給水管道上設置DN20的軟管, 並保證一股水流能達到室內任何部位。

2、居住出租房應按照每個自然間不少於1具的標準配備滅火器;滅火器應選用3公斤以上的ABC乾粉滅火器, 並放置在易於取用的部位。

3、群租房屋所屬建築內原設有自動噴水滅火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

應將系統延伸至群租房屋每個自然間內。 未設置上述系統的, 應在群租房屋每個自然間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探測器應具有聲或聲光報警功能);對於出租房屋含3個以上自然間, 或未分隔自然間且居住人數超過6人的, 應在使用明火灶具的廚房、電動車集中停放區域、公共疏散走道等公共部位及每個自然間內設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裝置。

4、居住出租房應當按每人一套的標準配備口罩、報警哨和手電筒等裝備, 鼓勵配置防煙面罩及其他逃生防護裝備。

5、設置在3層以上且僅有一部疏散樓梯的群租房, 應在公共區域至少設置一部逃生軟梯或緩降器。 確有困難的, 3層以上設有外窗的居室應配備逃生繩並有利於固定的設施。

四、防火措施

1、居住房間內不得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酒精爐、煤油爐等明火灶具, 不應使用、存放甲、乙類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等化學危險品。

2、使用明火的廚房應滿足下列條件:與建築內其他部位採用實體牆和乙級防火門進行分隔, 應安裝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報警器, 且滿足自然通風條件。 不具備通風條件時, 應增設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器聯動的防爆型機械排煙設備。 應選用帶自動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灶具, 燃氣灶具連接膠管應規範安裝並定期更換。

3、電氣線路應設置具備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和剩餘電流(漏電)保護功能的裝置, 不得使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

4、電氣線路的規格應當滿足用電設備負荷要求, 電氣線路敷設應當採用金屬套管、封閉式金屬線槽或PVC阻燃套管保護。

5、不得私自、違規拉接電氣線路,不得使用不合格和破損的開關、電線、燈頭、插座等電氣產品,空調、電熱水器等大功率用電設備應設專用電源插座,燈具等散熱電氣設備不得緊貼可燃物。

6、人員較多、用電量較大的群租房,應安裝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五、消防安全管理

1、居住房屋出租實行租賃登記備案制度,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建設(房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2、出租人、承租人應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或在租賃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居住人數超過100人的群租房,出租人應確定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

3、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確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監督、制止承租人影響房屋消防安全的行為。

4、承租人應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數、擅自轉租、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應當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不得挪用、損壞消防設施;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5、在明顯位置張貼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出(承)租人消防安全職責及疏散通道示意圖。

6、群租房密集區域應設置微型消防站和固定消防宣傳點,推廣設置集消防宣傳和滅火器材、逃生器具售賣於一體的消防自動售賣機。

電氣線路敷設應當採用金屬套管、封閉式金屬線槽或PVC阻燃套管保護。

5、不得私自、違規拉接電氣線路,不得使用不合格和破損的開關、電線、燈頭、插座等電氣產品,空調、電熱水器等大功率用電設備應設專用電源插座,燈具等散熱電氣設備不得緊貼可燃物。

6、人員較多、用電量較大的群租房,應安裝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五、消防安全管理

1、居住房屋出租實行租賃登記備案制度,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建設(房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2、出租人、承租人應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或在租賃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居住人數超過100人的群租房,出租人應確定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

3、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確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監督、制止承租人影響房屋消防安全的行為。

4、承租人應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數、擅自轉租、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應當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不得挪用、損壞消防設施;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5、在明顯位置張貼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出(承)租人消防安全職責及疏散通道示意圖。

6、群租房密集區域應設置微型消防站和固定消防宣傳點,推廣設置集消防宣傳和滅火器材、逃生器具售賣於一體的消防自動售賣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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