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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案說法 面對家暴 如何申請人身保護令?

家庭暴力的問題時有發生, 只是有些人覺得“家醜不可外揚”選擇了隱忍。 有人只是當時選擇了報警, 事後還是不知如何保護自己。 前不久, 石家莊的高女士因受不了丈夫常年施暴, 向法院申請了人身保護令。 收到民事裁定書後, 高女士長長地舒了口氣, 也開始走向了新生活。 那麼, 到底哪些人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呢?本報請來天津星倫律師事務所的曹志平律師為大家解讀相關法律問題。 時報記者 張瑋

案例1

遭受家暴申請保護令

選擇離婚開始新生活

高女士與張某結婚前缺乏瞭解, 張某有非常嚴重的大男子主義, 經常會因一些瑣事對高女士謾駡、恐嚇甚至毆打。 今年8月23日晚, 張某以家庭瑣事為由, 用皮帶抽打高女士, 致其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 高女士尋找機會找警方調解, 卻得到張某的電話恐嚇, 嚇得不敢再回家, 張某還在家謾駡女兒。

高女士只好請求法院簽發人身保護令。 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於9月8日做出民事裁定, 禁止張某在6個月內對高女士及其女兒實施家庭暴力和跟蹤騷擾。 收到民事裁定書後, 高女士長長地舒了口氣。 9月14日, 她向法院遞交了離婚訴狀, 決定帶著女兒開始新的生活。

案例2

長期遭受家暴

想要離婚遭拒絕

兩天前, 本報記者接到了市民劉欣(化名)的電話, 她講述了自己受到家暴的事情。 劉欣稱其丈夫近兩年遭遇了很多挫折, 父親病故、工作不順讓他養成了酗酒的壞習慣, 而最讓劉欣頭疼的是, 丈夫經常酒後對她實施暴力。 因為和丈夫有一定感情基礎, 起初劉欣一直忍受, 但丈夫的拳頭越來越重, 無奈之下她只好報警求救。 然而報警只能解決當時的問題, 調解沒多久丈夫又開始對劉欣揮舞拳頭。 劉欣想要離婚, 但丈夫始終不同意。 現在她最害怕的是丈夫對她繼續施暴, 卻不知道該如何保護自己。

哪些人可申請人身保護令?

曹志平律師說, 《反家庭暴力法》明確了家暴範圍,

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駡、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 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 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劉欣長期受到丈夫家暴是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 當然她一味地忍讓只會讓自己的權益遭受更多的傷害。 建議劉欣應當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在適當的時候向街道、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公安機關等社會組織或者公權力機關等求助,
請求他們介入進行調解、教育甚至處罰。

人身安全保護令也有有效期

曹律師說法,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在家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後,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 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 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保護令也是有“期限”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人身安全保護有哪些措施?

曹律師說,人民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同時根據家庭暴力程度等實際情況作出保護性措施。主要有:在一定期限內(不超過六個月)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如: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體暴力;禁止被申請人經常性謾駡、恐嚇、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具體採取何種措施應根據案情決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保護裁定。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保護令也是有“期限”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人身安全保護有哪些措施?

曹律師說,人民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同時根據家庭暴力程度等實際情況作出保護性措施。主要有:在一定期限內(不超過六個月)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如: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體暴力;禁止被申請人經常性謾駡、恐嚇、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具體採取何種措施應根據案情決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保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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