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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公司院內駕車不慎相撞 內部道路不以肇事定罪

法制日報記者 徐鵬 法制日報通訊員 曲衣羽

2017年5月,閻某在某公司院內駕車行駛,行至岔路口處看到邱某駕駛的二輪機動車從側面駛來,二人均以為對方會讓行,便以最快的速度想沖過去,沒想到造成二車相撞,致邱某顱腦損傷死亡,閻某得知自己闖了禍,在他人報案後自己在現場等候處理。 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並在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法院的主持調解下,自願在法定賠償責任之外補償5萬元,取得了邱某家屬的諒解。

榮成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閻某過失致一人死亡,情節較輕,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其在得知他人已報案的情況下在現場等待,如實供述罪行,屬於自首,且自願補償被害人近親屬5萬元,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遂以過失致人死亡判處閻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對於為何沒有將閻某的行為定性為交通肇事罪,主審法官庭後解釋稱,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 所謂道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

本案中,事發地點屬於公司院內,並不對外開放通行,因此並不符合交通肇事的構成要件。 簡言之,此類事件,如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則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如不符合,則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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