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消分、汽車年審、過戶等等·······汽車交管業務是我想相信是所有車主繞不開的坎~但是你真的有去瞭解、願意花時間仔細瞭解與處理車務嘛?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些,
1、使用性質:非營運;
2、核定載人數:6人及以下;
3、行駛證上注明的9種車型:微型轎車、小型轎車、中型轎車、大型轎車、小型普通客車、小型越野客車、小型專用客車、微型普通客車、微型越野客車;
4、註冊登記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之後。
除大型載客汽車、校車以外的機動車因故不能在登記地檢驗的,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委託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申請前,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車輛超過45日違法未處理的依法停駛, 違法上路將被處罰、扣車。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相關規定, 對車輛所有人、管理人設定的“義務”, 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方面:
1、是在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轉移登記等業務時,
2、是提供真實有效的行動電話號碼, 號碼變更的, 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3、是應當及時瞭解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記錄等情況, 並於違法發生之日起45日內接受處理。
超過45日未處理完畢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送行動電話資訊, 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停駛該機動車, 直至違法行為處理完畢為止。 通知停駛後至違法行為接受處理前,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機動車違反禁行、限行規定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予以處罰, 並可以扣留機動車, 待違法行為處理完畢後予以發還。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這一些,下次我們繼續這個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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