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4日電 日前,
司法部印發《關於嚴格准入 嚴格監管 提高司法鑒定品質和公信力的意見》,
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
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
切實加強司法鑒定管理和監督,
提高司法鑒定品質和公信力,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意見》要求,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採取堅決有效措施,
整頓司法鑒定執業不規範行為,
在全行業形成從嚴治鑒、嚴格監管的態勢,
全面提升司法鑒定品質和公信力。
《意見》強調,
司法鑒定實施嚴格准入,
從准入範圍角度,
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一律不予准入登記。
從准入條件角度,
申請人必須自有必備的、符合使用要求的儀器設備,
自有開展司法鑒定業務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要確保鑒定人身體健康,
能夠勝任鑒定活動和出庭作證工作任務;辭職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退休的,
原系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未滿3年,
其他公務員未滿2年的,
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鑒定機構的聘任。
在嚴格管理方面《意見》強調,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統籌規劃司法鑒定機構佈局,
既要防止一個地區鑒定資源不足,
不能滿足鑒定需要,
又要避免鑒定機構過多,
導致惡性競爭。
支持依託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設立集教學、科研、鑒定於一體的鑒定機構的發展。
支持大、中型鑒定機構加大投入、擴大規模、做大做強,
大幅度降低鑒定人數小於5人的鑒定機構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