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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勞動法新規:春節加班,工資加班費不能少,拖欠最高可判7年

又是一年年末, 又是一個美好的春節假期!

但是, 在這闔家團圓的時刻, 並不是每一個小夥伴都能休息, 有的小夥伴就得加班,

既然是加班, 那就必須得有“加班費”啦!

接下來, 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春節的加班費是怎麼計算的吧。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在法定節假日(初一、初二、初三)加班的員工, 企業應支付不少於平日3倍的工資, 而且不能用調休來替換。

在其它時間(除夕、初四到初六)加班, 企業應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不給補休, 應支付不少於平日2倍的工資。

所以說, 並不是整個春節期間的加班費都是給3倍工資喲!

但是, 如果老闆拒不支付加班費該怎麼辦呢?

對於這種情況, 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行政部門下屬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以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而公司將會受到如下處罰——

1、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逾期仍不支付的, 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此外, 我國《刑法》明確了 “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範圍, 規定:“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 ‘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數額較大, 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既然說到了“假期”, 接下來, 我們就再來看看2018年的節假日安排吧!!!

1、元旦:1月1日放假, 與2017年12月最後一個週末連休;

2、春節:2月15日至21日放假調休, 共7天, 2月11日(星期日)、2月24日(星期六)上班;

3、清明節:4月5日至7日放假調休, 共3天, 4月8日(星期日)上班;

4、勞動節: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調休,

共3天, 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5、端午節:6月18日放假, 與週末連休;

6、中秋節:9月24日放假, 與週末連休;

7、國慶日: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 共7天, 9月29日(星期六)、9月30日(星期日)上班;

最後, 如果大家在法律方面有什麼問題需要幫助解決, 可以在評論區留言或是上律達網(人工智慧+法律)進行諮詢(有相關領域的專業律師為大家進行免費解答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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