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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的“伴侶”,應該怎麼解除婚姻關係?

案情介紹

北京市昌平區百善鎮某村村民劉某于2013年與黃某領證結婚, 婚後不久黃某離家出走, 至今未歸。 如今, 劉某想要解除與黃某的婚姻關係, 卻多方尋覓, 都無下落。 無奈的他到百善法律援助工作站進行諮詢, 該如何才能離婚。

法律分析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 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 調解無效, 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調解無效的, 應准予離婚:(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 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應准予離婚。

同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 對方起訴離婚, 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 經調解無效, 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因此, 劉某既可以先申請宣告黃某失蹤, 再訴訟離婚, 也可以直接訴訟請求離婚。 聽了工作人員的解釋, 劉某對如何辦理離婚有了更清晰的認識, 表示會依法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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