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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普法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專案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專案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

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品質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專案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專案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 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 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 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 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 並定期檢測, 保證正常運轉。

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 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 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採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 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 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 方可投入使用。 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佈。 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 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並公佈具體目錄,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 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 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 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 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

並制定應急預案, 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採取技術、管理措施, 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 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

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 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 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五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工會有權對建設專案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畫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准。

第六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六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採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採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六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七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寄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並督促落實。

第七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七十二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七十四條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七十五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資訊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資訊;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準。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訊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訊系統。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七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八十二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採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並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採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援、配合事故搶救,並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八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佈。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並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五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工會有權對建設專案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畫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准。

第六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六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採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採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六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七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寄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並督促落實。

第七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七十二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七十四條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七十五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資訊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資訊;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準。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訊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訊系統。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七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八十二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採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並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採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援、配合事故搶救,並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八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佈。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並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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