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 心 提 示
這是一場撲朔迷離的庭爭:先是婆婆將公公、兒、媳告上法庭, 自稱老兩口關係不和, 公公為在離婚前“轉移”財產, 串通兒、媳把房產過了戶;可媳婦一語道破天機, 其實是小夫妻婚變在即, 所以公公、婆婆和丈夫三人串通, 為的是將已經贈與的婚房收回……房產“暗戰”中, 究竟是誰在串通?
第一回合 婆婆不滿公公“轉移財產”談及丈夫李大伯瞞著自己“偷偷”把位於浦東新區雲山路上一處房屋過戶給了兒子和兒媳, 徐老太顯得非常痛心。 她說, 自己和丈夫的感情出現了問題, 很可能會走到離婚這一步,
徐老太訴稱, 雖然該房產原先是在李大伯一個人的名下,
庭審中, 身為被告人之一的小李並沒有出庭答辯。 而李大伯則爽快承認, 將房屋產權過戶給兒子、兒媳名下時, 確實沒有告知徐老太。
然而, 隨著兒媳小朱的答辯, 庭審出現了劇情反轉。 小朱指出, 真正“惡意串通”的並不是訴狀上的三名被告人, 而是公公、婆婆還有丈夫小李三人。 婆婆起訴的真正目的, 是想把多年前已經贈與給自己和丈夫的房子再要回去。
小朱進一步解釋, 自己婚前曾向公公、婆婆提起過在房屋產證上加名的要求, 對方並未拒絕。 婚後, 公公、婆婆履行了承諾, 以名為買賣實為贈與的方式將房屋過戶給小夫妻二人。 這件事婆婆非但知情, 而且自己和丈夫婚後也一直居住在這所房子內, 因此該合同是有效的。
小朱表示, 公公和婆婆之間的關係並沒有惡化, 反而是自己和小李之間的感情出現了問題, 丈夫曾提起過離婚的想法。 所以, 這次訴訟的真正原因, 是丈夫、公公、婆婆為了讓自己在離婚後無法得到相應的房產權益, 故意“串通”提起訴訟, 要求確認該合同無效。
法院認定 贈與行為真實有效本案承辦法官薛桂蓉認為, 李大伯與小李、小朱三人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 小李、小朱並未給付房款對價, 且經雙方當事人確認, 可確定該過戶行為系贈與關係而非買賣合同關係。 房屋產權的變更時間在小李、小朱婚後三個月左右, 這與小朱在婚前要求在產證上添加名字的要求較為符合。
同時, 李大伯處分系爭房屋是家庭生活的重大事項,
據此, 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徐老太不服提起上訴, 後被駁回, 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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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浦東法院 陳衛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