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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例!醉駕撞人,檢察院卻作出不起訴決定,到底怎麼回事?

俗話說“天網恢恢, 疏而不漏”

小編一直以來都覺得,

只要是犯罪就一定會受到刑法的懲罰的

然而, 事實證明,

小編不僅書讀的少,

而且too young, too simple

為什麼會這麼說呢?

各位先來看看一則案例吧~

事情是這樣的

11月1日淩晨, 張某在喝完酒後開車回家, 途經塘下廣場北大橋附近時, 撞上一輛停在橋上的人力三輪車, 致三輪車主擦傷, 兩車不同程度受損。 事發後, 張某將三輪車主送往醫院治療, 並賠償三輪車主經濟損失8000元。

到案後, 張某如實供述案情, 其屬於醉酒駕駛, 負事故全部責任。

考慮到張某犯罪情節輕微, 且已調解賠償,

里安市檢察院決定,

▼▼▼

由公益組織安排張某學習交通規章、擔任交通勸導員, 在交警規定的區域進行交通勸導和宣傳等公益服務。 達到30小時以上服務時限後, 由該公益組織聯合公安機關評估其表現, 出具書面考察報告。 里安市檢察院再根據回饋作出不起訴或起訴的決定。

11月27日, 張某完成自願社會服務30個小時, 拿到了里安市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

醉駕撞人竟然還能免於起訴?

且給你說一說這裡頭的法律規定

單單從法條的規定來看:

張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133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按規定是需要判處拘役並處罰金的。

不過呢, 根據《刑法》第37條的規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可以免於刑事處罰。 此外, 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於辦理“醉駕”案件的會議紀要》中的相關規定, 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 且無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 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在本案中, 檢察機關認定, 張某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 無法律規定的從重情節, 酒精含量又在140mg/100ml以下, 且已調解賠償, 基本符合相對不起訴的標準。 因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二款的規定, 檢察機關對張某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不起訴”其實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來作出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71條以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404條的規定, 不起訴分為四種:

①法定不起訴:當犯罪嫌疑人無犯罪事實或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情形時, 檢察機關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②相對不起訴(酌定不起訴):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

依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 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③附條件不起訴: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依法決定不起訴的訴訟制度;

④存疑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檢察機關經補充偵查仍認為證據不足,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但日後若發現了新證據, 證明符合起訴條件的, 可以提起公訴。

在本案中, 檢察機關對張某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即屬於相對不起訴。 需要注意的是, 張某雖然免於檢察機關的起訴, 但他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 只是檢察機關認為其犯罪情節輕微, 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法而已。 對於此種情形, 檢察機關是有一定的裁量權的, 既可以不起訴,也可以起訴。

不是的:

雖然行為人可以免於起訴,但還是會受到一定的處罰的。

根據《刑法》第37條以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409條的規定,

對於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

若被不起訴人的犯罪行為給他人造成了損失,也是需要向受害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也就是說,不起訴僅僅是免除了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相應的其他責任並不會因此而免除。

雖說有這“不起訴”的規定,

但這可不是鼓勵大家去做違法犯罪的事情哦

要知道,這相對不起訴,

可是由檢察機關來決定的

所以,大傢伙兒還是要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共創安全文明的和諧社會~

既可以不起訴,也可以起訴。

不是的:

雖然行為人可以免於起訴,但還是會受到一定的處罰的。

根據《刑法》第37條以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409條的規定,

對於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

若被不起訴人的犯罪行為給他人造成了損失,也是需要向受害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也就是說,不起訴僅僅是免除了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相應的其他責任並不會因此而免除。

雖說有這“不起訴”的規定,

但這可不是鼓勵大家去做違法犯罪的事情哦

要知道,這相對不起訴,

可是由檢察機關來決定的

所以,大傢伙兒還是要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共創安全文明的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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