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張家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已於2017年8月30日經張家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29日經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現予公佈,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張家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0月18日
張家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2017年8月30日張家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 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 未履行揚塵污染監理責任的, 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未落實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一般要求的, 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 責令停工整治。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未落實房屋建築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 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 責令停工整治。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未落實建築裝修裝飾施工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 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 未落實綠化作業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 責令改正,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其他規定的, 責令改正,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 責令停工整治。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施工單位未執行特殊天氣應急措施的,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揚塵污染自動監測設備以及篡改或者人為操縱、影響監測資料的, 責令改正, 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 未落實礦山企業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 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 責令停工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未落實石材建材加工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 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 未落實市政公用設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未落實渣土運輸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 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 不得上路行駛。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未落實堆放物料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 根據監管職責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 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現場檢查, 或者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七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揚塵污染資訊等應當依法公開而未公開的;
(二)對舉報和投訴未及時處理或者未按規定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
(三)包庇、縱容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在揚塵污染防治中失職瀆職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