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 佳
近期各地出現的多起任意毀損共用單車、將共用單車上鎖獨佔使用、將共用單車二維碼置換的新聞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這些行為如果涉及違法或犯罪, 應當如何處理呢?
首先我們首先要分析行為人的主觀心態, 如果只是無事生非、任意發洩不滿, 毀損共用單車, 那麼根據共用單車的價值或者行為人的作案的次數, 達到一定標準將涉嫌尋釁滋事罪;如果是同行惡性競爭, 將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當然, 考慮到共用單車價值不同于普通單車, 毀損共用單車是存在上述犯罪風險的。
筆者認為對共用單車私自上鎖, 只能暫時實現對共用單車的排他性支配和佔有, 但是因為共用單車有專門的定位和電子鎖系統, 共用單車運營公司隨時可以知道共用單車的位置, 能夠通過管理行為最終恢復其佔有權及佔有狀態。
因此, 對共用單車私自上鎖行為不應認定為盜竊, 但對因此付出的額外費用應由行為人支付。 當然, 如果採取破壞性手段拆除定位裝置或徹底改裝車輛後獨佔使用, 導致運營單位無法定位找回單車, 實際使得運營單位喪失對車輛的實際控制權,
(小編:朱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