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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政|如何根治形式多樣的隱性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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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形腐敗的幾個要素

隱性腐敗是腐敗的一種形式, 是黨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相關組織工作人員借助公共權力和職務、利用隱蔽的非法方式獲取各種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的犯罪行為。

這個定義包括幾個方面的要素:

一是隱性腐敗主體, 既包括黨政機關工作人員, 也包括相關組織的工作人員, 特指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參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部分行使公共權力的社會組織工作人員。

二是腐敗的基礎。 腐敗與公共權力的擁有和行使有關, 在私人領域或一般的社會領域, 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腐敗。

三是腐敗表現方式。 根據看得見和摸得著的程度為判斷標準, 可分為顯性腐敗與隱性腐敗, 顯性腐敗比較明顯, 而隱性腐敗則有較大的隱蔽性。

四是腐敗的原因。 腐敗主體以謀私利或不當的利益為目標。

五是腐敗的結果。 即, 腐敗都會受到法律追究。

考慮到修改法律制度程式較多、費時較多, 但在刑法的制度框架內, 對法律做出相應的司法解釋相對來說比較便利, 因此有必要對隱性腐敗做出具體化的規定。 4月18日“兩高”出臺的《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彌補了原有法律所留下的空白點, 明確列出具體的隱性腐敗形態, 將對執法部門有較強的指導作用, 對形成反腐領域的精准法治也有重要的實踐價值。

隱性腐敗的表現形式

由於隱性腐敗有不同的表現方式, 類別也不少, 很難具體界定哪些行為是隱性腐敗。

在此可以略舉幾例:

一是借車行為。 企業老闆將私車“借”給官員家屬使用, 汽油費和過路費由官員家屬自己支付。

二是提供無償勞務。 為官員家屬提供家庭保姆服務, 以親戚朋友的身份工作, 不收取勞務工資。

三是給予優惠價格。 在買房、買車等行為中, 為官員或官員親屬提供相當多的優惠或折扣。

四是設立股權或債權。 官員或官員親屬沒有提供實際的錢物, 但實際佔用一定的股權或債權。

五是休閒活動。 為官員或官員家屬安排釣魚等休閒活動, 沒有直接的經濟利益。

這些隱性腐敗與人們的日常生活糅合在一起, 嵌入其中, 不容易區別是正常社會交往還是特殊的腐敗行為, 如果要把它全部羅列出來, 技術操作層面上會遇到大的問題。

考慮到隱性腐敗的普遍性和不易界定性, 兩高《解釋》明確規定了財產性利益, 這樣比較容易操作, 非財產性利益界定操作起來非常困難, 所以排除在外。 比如, 權色交易中的性賄賂問題, 由於無法量化, 沒有列入隱性腐敗之中。 當然,有些界定起來較難,全部羅列也沒有辦法,但可以明確它的存在。

兩高《解釋》第十三條認為以下三種也是隱性腐敗,可以納入查處的範圍:(一)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三)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顯然,這次兩高《解釋》為反腐敗提供了新的可量化的標杆,也向腐敗分子發出了腐敗零容忍的警示資訊。

如何根治隱性腐敗

如果要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減少隱性腐敗現象,最有效的措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解放思想,把大政府的管理理念調整為中政府或小政府的社會共治理念,變政府單一中心為政府中心、企業中心和社會組織中心的三個多元中心,各自發揮作用又相互制約,減少顯性腐敗和隱性腐敗出現的可能性。

三是增加政府活動公開透明度,包括政府活動資訊公開度和官員財產收入公開度。

讓陽光照進政府公務活動,有助於減少隱性腐敗和確保公務活動的廉潔自律。

(摘自《組工文萃》2017年第九期)

當然,有些界定起來較難,全部羅列也沒有辦法,但可以明確它的存在。

兩高《解釋》第十三條認為以下三種也是隱性腐敗,可以納入查處的範圍:(一)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三)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顯然,這次兩高《解釋》為反腐敗提供了新的可量化的標杆,也向腐敗分子發出了腐敗零容忍的警示資訊。

如何根治隱性腐敗

如果要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減少隱性腐敗現象,最有效的措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解放思想,把大政府的管理理念調整為中政府或小政府的社會共治理念,變政府單一中心為政府中心、企業中心和社會組織中心的三個多元中心,各自發揮作用又相互制約,減少顯性腐敗和隱性腐敗出現的可能性。

三是增加政府活動公開透明度,包括政府活動資訊公開度和官員財產收入公開度。

讓陽光照進政府公務活動,有助於減少隱性腐敗和確保公務活動的廉潔自律。

(摘自《組工文萃》2017年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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