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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印發 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 決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部分省份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 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水利部財務司和水資源司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為什麼在北京等9個省份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

答: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加快資源稅改革”“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佔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的要求,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 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實施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

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一年多來,

通過費改稅, 強化了納稅人節水意識, 抑制了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促進了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該省規模以上用水戶年減少抽采地下水0.37億立方米, 100多家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由抽采地下水改為取用地表水;該省鋼鐵企業加大節水投入, 配備汙水處理和水迴圈利用設施, 將處理後的中水迴圈使用;一些高爾夫球場、洗車、洗浴等特種行業取用水量下降30%以上。 同時, 改革試點沒有增加一般工商業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 河北省改革試點運行平穩有序, 取得了明顯效果, 達到了預期目標, 具備了擴大改革試點的基礎和條件。

此次選擇9個省份擴大改革試點。 其中, 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等4個省份位於華北地區,

地下水超采嚴重, 水資源供需矛盾較大;河南、山東、四川、陝西、寧夏等5個省份分佈在東、中、西部, 水資源豐枯程度不一、取用水類型多樣, 具有典型代表性。 通過擴大試點, 有利於進一步發揮稅收杠杆調節作用, 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 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有利於豐富完善水資源稅制度設計, 為全面推開水資源稅制度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推進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人多水少、水資源時空分佈不均衡, 是我國基本國情水情。 我國多年平均水資源總量2.8萬億立方米, 人均水資源量僅為世界平均水準的28%。 南方水資源相對豐沛, 北方水資源緊缺, 尤其華北地區供需矛盾較大,

地下水超采總量及超采面積占全國1/2。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 水已經成為我國嚴重短缺的產品和制約環境品質的主要因素。

黨的十九大對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推進綠色發展作出了戰略部署, 明確指出“必須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 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迴圈利用, 實施國家節水行動”。 推進水資源稅改革試點, 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舉措,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有利於發揮政府調控作用、運用稅收杠杆調節用水需求, 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機制, 加快建立綠色生產和消費的政策導向。

二是有利於增強企業等社會主體節水意識和動力, 加快技術創新提高用水效率、優化用水結構, 減少不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有利於宣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在全社會形成珍惜資源、節約資源的風尚, 提高人民群眾保護水資源的自覺性和責任感。 四是有利於我國更好地承擔國際責任和履行國際義務, 與國際社會協同行動, 共同保護好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家園, 為全球生態安全作出貢獻。

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擴大改革試點遵循以下原則:一是稅費平移。 實施水資源費改稅, 維持水資源費繳納義務人、徵收物件、計征依據等基本要素不變, 對居民和一般工商業稅額標準基本保持不變,

不增加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 實現收費制度向徵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二是注重調控。 發揮稅收調節作用, 通過設置差別稅額、依法加強征管, 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調整優化用水結構。 三是適當授權。 根據各地水資源稟賦、取用水類型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準不同的狀況, 在統一稅收政策的基礎上, 適當賦予地方政府確定具體稅額等管理權, 使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關政策, 調動地方積極性。 四是分步推進。 在河北省先行試點的基礎上, 選擇條件成熟、有代表性的地區擴大試點, 在全面總結試點經驗後擇機在全國推開。

考慮到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效果較好, 政策基本合理, 此次擴大試點比照河北省水資源稅有關政策。主要政策內容是:

(一)納稅人和計稅依據。與水法相銜接,明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與現行水資源費制度相銜接,明確對一般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徵稅;對採礦和工程建設疏幹排水按照排水量徵稅;對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不含迴圈式)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徵稅。

(二)稅額標準。按現行水資源費徵收標準進行平轉,明確試點省份最低平均稅額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總體不增加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同時,為發揮水資源稅調控作用,比照河北省試點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質實行差別稅額,對地下水超埰地區取用地下水加征1-4倍;對超計畫或超定額用水加征1-3倍;對特種行業從高徵稅;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等從低徵稅。具體適用稅額,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水資源節約保護的要求確定。考慮到對中央直屬和跨省水電站徵稅涉及中央企業以及比鄰省份之間的利益關係,對其仍延續現行水資源費政策,統一確定其水資源稅稅額為每千瓦時0.5分錢;對跨省(區、市)界河水電站水力發電取用水水資源稅稅額,與涉及的非試點省份水資源費徵收標準不一致的,按較高一方標準執行。

(三)稅收優惠。明確6項減免稅情形:一是為支持農業生產,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稅;二是為鼓勵水資源迴圈利用,對取用汙水處理再生水免稅;三是為支持國防建設,對軍隊、武警部隊通過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的方式取用水免稅;四是考慮到抽水蓄能發電不消耗、不污染水資源,對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稅;五是考慮特殊生產工藝不消耗水資源情況,對採油排水經分離淨化後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稅;六是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

(四)稅收征管。為加強稅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確定了“稅務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報、資訊共用”的水資源稅征管模式,即稅務機關依法徵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取用水量;納稅人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涉稅資訊共用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定期交換徵稅和取用水資訊資料。

(五)收入歸屬和經費保障。為調動試點省份參與改革試點的積極性,比照河北省試點政策,在試點期間將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歸地方。跨省水電站水資源稅在相關省份之間的分配比例,比照現行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分配辦法確定。為保障水資源費改稅後相關工作有序開展,明確試點省份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和保障,對原有水資源費征管人員由地方政府統籌做好安排。

擴大改革試點對用水戶負擔有什麼影響?

答: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採取差別徵稅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響社會基本用水需要。費改稅後,對居民和一般工商業企業稅額標準基本沒有改變,其正常用水負擔不會增加。對合理的農業生產取用水量予以免稅,超過限額的部分從低徵稅,不增加農民負擔。對超采區取用地下水、超計畫用水加倍徵稅,在超采區取用地下水的高耗水企業負擔將有所增加。同時,對高爾夫、洗車、洗浴等特種行業從高徵稅,其稅負也會有所增加。考慮到徵稅後對企業的約束機制進一步增強,將促使企業加大節水投入,主動採取措施減少用水量、調整用水結構和轉變用水方式,一些企業的納稅額會有所減少。

如何組織實施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

答: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涉及面廣、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為確保改革試點平穩有序實施,試點省份和有關部門將認真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細化改革政策。試點省份要及時制定改革具體實施方案和配套檔,明確各類取用水的具體適用稅額;取用水量核定辦法;農業取用水限額;地下水超采區、嚴重超采區範圍;自備井關停辦法等政策措施。二是做好征管準備工作。建立稅務與水利部門工作配合機制,採集納稅資訊,交接納稅人檔案資料,開發和測試徵稅資訊系統,建立資訊共用平臺等。三是加強政策宣傳和培訓。利用多種媒體媒介,廣泛宣傳推進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的重要意義、實施目標和主要內容,做好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穩定社會預期,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和輿論環境。加強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輔導培訓,及時解答涉稅問題,優化納稅服務。四是扎實推進改革試點工作。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加強工作指導,跟蹤分析改革試點運行情況,督促改革實施進度和品質,及時總結評估試點效果,主動協調解決試點推進中的矛盾和問題。試點省份要落實工作任務和責任,配備得力人員和必要工作條件,加強部門協同配合,積極創新探索,確保改革試點工作平穩推進。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

關於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財稅[2017]80號

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山東省、河南省、四川省、陝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迴圈利用,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南、四川、陝西、寧夏等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現將《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你們加強對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的領導,結合實際及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落實工作任務和責任,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要積極探索創新,研究重大政策問題,及時向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報告試點工作進展情況。

附件: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

2017年11月24日

附件: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河南省、山東省、四川省、陝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以下簡稱試點省份)的水資源稅徵收管理。

第三條 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

相關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第四條 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四)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五)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第五條 水資源稅的徵稅物件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總稱,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資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種形式的水資源。

第六條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實際取用水量應當考慮合理損耗因素。

疏幹排水的實際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確定。疏幹排水是指在採礦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破壞地下水層、發生地下湧水的活動。

第七條 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不含迴圈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從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源取水,並對機組冷卻後將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發電迴圈式冷卻取用水,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地下等水源取水並引入自建冷卻水塔,對機組冷卻後返回冷卻水塔迴圈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所稱適用稅額,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適用稅額。

第九條 除中央直屬和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外,由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水資源節約保護要求,在本辦法所附《試點省份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規定的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試點省份的中央直屬和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稅額為每千瓦時0.005元。跨省(區、市)界河水電站水力發電取用水水資源稅稅額,與涉及的非試點省份水資源費徵收標準不一致的,按較高一方標準執行。

第十條 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採。對取用地下水從高確定稅額,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稅額要高於地表水,水資源緊缺地區地下水稅額要大幅高於地表水。

超埰地區的地下水稅額要高於非超埰地區,嚴重超埰地區的地下水稅額要大幅高於非超埰地區。在超埰地區和嚴重超埰地區取用地下水的具體適用稅額,由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按照非超埰地區稅額的2—5倍確定。

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地區取用地下水的,其稅額要高於城鎮公共供水管網未覆蓋地區,原則上要高於當地同類用途的城鎮公共供水價格。

除特種行業和農業生產取用水外,對其他取用地下水的納稅人,原則上應當統一稅額。試點省份可根據實際情況分步實施到位。

第十一條 對特種行業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特種行業取用水,是指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

第十二條 對超計畫(定額)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

納稅人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計畫(定額)取用水量,在原稅額基礎上加征1—3倍,具體辦法由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從低確定稅額。

農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

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是指供水規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對象1萬人以上,並由企事業單位運營的農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四條 對回收利用的疏幹排水和地源熱泵取用水,從低確定稅額。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一)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二)取用汙水處理再生水,免征水資源稅;

(三)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資源稅;

(四)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五)採油排水經分離淨化後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資源稅;

(六)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情形。

第十六條 水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徵收管理。

第十七條 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第十八條 除農業生產取用水外,水資源稅按季或者按月徵收,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水資源稅可按年徵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或者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第十九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應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在試點省份內取用水,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級財政、稅務部門決定。

第二十條 跨省(區、市)調度的水資源,由調入區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水資源稅。

第二十一條 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的水資源稅在相關省份之間的分配比例,比照《財政部關於跨省區水電專案稅收分配的指導意見》(財預〔2008〕84號)明確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分配辦法確定。

試點省份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前款規定比例分配的水力發電量和稅額,分別向跨省(區、市)水電站徵收水資源稅。

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涉及非試點省份水資源費徵收和分配的,比照試點省份水資源稅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建立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徵稅機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許可、實際取用水量、超計畫(定額)取用水量、違法取水處罰等水資源管理相關資訊,定期送交稅務機關。

納稅人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實際取用水量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核定的實際取用水量徵收水資源稅,並將納稅人的申報納稅等資訊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門。

稅務機關定期將納稅人申報資訊與水行政主管部門送交的資訊進行分析比對。征管過程中發現問題的,由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進行核查。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納稅人未按規定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或者計量設施不能準確計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省級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方法核定取用水量。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試點省份開徵水資源稅後,應當將水資源費徵收標準降為零。

第二十六條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可按稅費平移原則對城鎮公共供水徵收水資源稅,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

第二十七條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試點省份。

第二十八條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和保障。對原有水資源費征管人員,由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安排。

第二十九條 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條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涉及的有關政策,由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水利部等部門研究確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

附:試點省份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

試點省份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

此次擴大試點比照河北省水資源稅有關政策。主要政策內容是:

(一)納稅人和計稅依據。與水法相銜接,明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與現行水資源費制度相銜接,明確對一般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徵稅;對採礦和工程建設疏幹排水按照排水量徵稅;對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不含迴圈式)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徵稅。

(二)稅額標準。按現行水資源費徵收標準進行平轉,明確試點省份最低平均稅額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總體不增加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同時,為發揮水資源稅調控作用,比照河北省試點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質實行差別稅額,對地下水超埰地區取用地下水加征1-4倍;對超計畫或超定額用水加征1-3倍;對特種行業從高徵稅;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等從低徵稅。具體適用稅額,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水資源節約保護的要求確定。考慮到對中央直屬和跨省水電站徵稅涉及中央企業以及比鄰省份之間的利益關係,對其仍延續現行水資源費政策,統一確定其水資源稅稅額為每千瓦時0.5分錢;對跨省(區、市)界河水電站水力發電取用水水資源稅稅額,與涉及的非試點省份水資源費徵收標準不一致的,按較高一方標準執行。

(三)稅收優惠。明確6項減免稅情形:一是為支持農業生產,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稅;二是為鼓勵水資源迴圈利用,對取用汙水處理再生水免稅;三是為支持國防建設,對軍隊、武警部隊通過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的方式取用水免稅;四是考慮到抽水蓄能發電不消耗、不污染水資源,對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稅;五是考慮特殊生產工藝不消耗水資源情況,對採油排水經分離淨化後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稅;六是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

(四)稅收征管。為加強稅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確定了“稅務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報、資訊共用”的水資源稅征管模式,即稅務機關依法徵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取用水量;納稅人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涉稅資訊共用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定期交換徵稅和取用水資訊資料。

(五)收入歸屬和經費保障。為調動試點省份參與改革試點的積極性,比照河北省試點政策,在試點期間將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歸地方。跨省水電站水資源稅在相關省份之間的分配比例,比照現行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分配辦法確定。為保障水資源費改稅後相關工作有序開展,明確試點省份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和保障,對原有水資源費征管人員由地方政府統籌做好安排。

擴大改革試點對用水戶負擔有什麼影響?

答: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採取差別徵稅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響社會基本用水需要。費改稅後,對居民和一般工商業企業稅額標準基本沒有改變,其正常用水負擔不會增加。對合理的農業生產取用水量予以免稅,超過限額的部分從低徵稅,不增加農民負擔。對超采區取用地下水、超計畫用水加倍徵稅,在超采區取用地下水的高耗水企業負擔將有所增加。同時,對高爾夫、洗車、洗浴等特種行業從高徵稅,其稅負也會有所增加。考慮到徵稅後對企業的約束機制進一步增強,將促使企業加大節水投入,主動採取措施減少用水量、調整用水結構和轉變用水方式,一些企業的納稅額會有所減少。

如何組織實施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

答: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涉及面廣、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為確保改革試點平穩有序實施,試點省份和有關部門將認真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細化改革政策。試點省份要及時制定改革具體實施方案和配套檔,明確各類取用水的具體適用稅額;取用水量核定辦法;農業取用水限額;地下水超采區、嚴重超采區範圍;自備井關停辦法等政策措施。二是做好征管準備工作。建立稅務與水利部門工作配合機制,採集納稅資訊,交接納稅人檔案資料,開發和測試徵稅資訊系統,建立資訊共用平臺等。三是加強政策宣傳和培訓。利用多種媒體媒介,廣泛宣傳推進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的重要意義、實施目標和主要內容,做好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穩定社會預期,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和輿論環境。加強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輔導培訓,及時解答涉稅問題,優化納稅服務。四是扎實推進改革試點工作。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加強工作指導,跟蹤分析改革試點運行情況,督促改革實施進度和品質,及時總結評估試點效果,主動協調解決試點推進中的矛盾和問題。試點省份要落實工作任務和責任,配備得力人員和必要工作條件,加強部門協同配合,積極創新探索,確保改革試點工作平穩推進。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

關於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財稅[2017]80號

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山東省、河南省、四川省、陝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迴圈利用,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南、四川、陝西、寧夏等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現將《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你們加強對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的領導,結合實際及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落實工作任務和責任,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要積極探索創新,研究重大政策問題,及時向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報告試點工作進展情況。

附件: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

2017年11月24日

附件: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河南省、山東省、四川省、陝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以下簡稱試點省份)的水資源稅徵收管理。

第三條 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

相關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第四條 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四)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五)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第五條 水資源稅的徵稅物件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總稱,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資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種形式的水資源。

第六條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實際取用水量應當考慮合理損耗因素。

疏幹排水的實際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確定。疏幹排水是指在採礦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破壞地下水層、發生地下湧水的活動。

第七條 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不含迴圈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從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源取水,並對機組冷卻後將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發電迴圈式冷卻取用水,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地下等水源取水並引入自建冷卻水塔,對機組冷卻後返回冷卻水塔迴圈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所稱適用稅額,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適用稅額。

第九條 除中央直屬和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外,由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水資源節約保護要求,在本辦法所附《試點省份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規定的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試點省份的中央直屬和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稅額為每千瓦時0.005元。跨省(區、市)界河水電站水力發電取用水水資源稅稅額,與涉及的非試點省份水資源費徵收標準不一致的,按較高一方標準執行。

第十條 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採。對取用地下水從高確定稅額,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稅額要高於地表水,水資源緊缺地區地下水稅額要大幅高於地表水。

超埰地區的地下水稅額要高於非超埰地區,嚴重超埰地區的地下水稅額要大幅高於非超埰地區。在超埰地區和嚴重超埰地區取用地下水的具體適用稅額,由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按照非超埰地區稅額的2—5倍確定。

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地區取用地下水的,其稅額要高於城鎮公共供水管網未覆蓋地區,原則上要高於當地同類用途的城鎮公共供水價格。

除特種行業和農業生產取用水外,對其他取用地下水的納稅人,原則上應當統一稅額。試點省份可根據實際情況分步實施到位。

第十一條 對特種行業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特種行業取用水,是指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

第十二條 對超計畫(定額)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

納稅人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計畫(定額)取用水量,在原稅額基礎上加征1—3倍,具體辦法由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從低確定稅額。

農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

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是指供水規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對象1萬人以上,並由企事業單位運營的農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四條 對回收利用的疏幹排水和地源熱泵取用水,從低確定稅額。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一)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二)取用汙水處理再生水,免征水資源稅;

(三)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資源稅;

(四)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五)採油排水經分離淨化後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資源稅;

(六)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情形。

第十六條 水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徵收管理。

第十七條 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第十八條 除農業生產取用水外,水資源稅按季或者按月徵收,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水資源稅可按年徵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或者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第十九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應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在試點省份內取用水,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級財政、稅務部門決定。

第二十條 跨省(區、市)調度的水資源,由調入區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水資源稅。

第二十一條 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的水資源稅在相關省份之間的分配比例,比照《財政部關於跨省區水電專案稅收分配的指導意見》(財預〔2008〕84號)明確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分配辦法確定。

試點省份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前款規定比例分配的水力發電量和稅額,分別向跨省(區、市)水電站徵收水資源稅。

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涉及非試點省份水資源費徵收和分配的,比照試點省份水資源稅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建立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徵稅機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許可、實際取用水量、超計畫(定額)取用水量、違法取水處罰等水資源管理相關資訊,定期送交稅務機關。

納稅人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實際取用水量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核定的實際取用水量徵收水資源稅,並將納稅人的申報納稅等資訊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門。

稅務機關定期將納稅人申報資訊與水行政主管部門送交的資訊進行分析比對。征管過程中發現問題的,由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進行核查。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納稅人未按規定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或者計量設施不能準確計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省級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方法核定取用水量。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試點省份開徵水資源稅後,應當將水資源費徵收標準降為零。

第二十六條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可按稅費平移原則對城鎮公共供水徵收水資源稅,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

第二十七條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試點省份。

第二十八條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和保障。對原有水資源費征管人員,由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安排。

第二十九條 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條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涉及的有關政策,由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水利部等部門研究確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

附:試點省份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

試點省份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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