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盛習(身份證號3503211984****3614):
本院受理原告陳玉倩與被告林盛習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已經審理終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2017)閩0581民初4038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判決:一、解除陳玉倩與林盛習之間關於址于福建省石獅市新湖玉池北路26號的房屋一樓店面前面部分和二樓202室的《房屋租賃合同》;二、林盛習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陳玉倩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的租金16100元;三、駁回陳玉倩其他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 由陳玉倩負擔97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承辦法官:黃招榮 書記員:林清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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