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離婚時, 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 依約定。 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 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 必要時亦可不均等, 有爭議的, 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1、一人出資
只要是婚前個人出資全款購房, 無論房產證上是在自己名下還是在雙方名下, 無論房產證是在婚前還是婚後取得, 均視為出資方個人財產, 離婚不分割。
2、一人首付
若在婚前一人出資首付, 貸款取得房產證並落在自己名下, 在婚後用共同財產還貸的, 實際糾紛案件中認為房屋歸戶主方所有, 對方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以現金進行補償。
若在婚前首付貸款得到房產證,
3、雙方出資
無論戶主是誰, 婚前雙方出資買房在法院可以被認定為同居期間以婚後共同使用的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時應該平分, 一般不按份額處理。
1、一方出資
2、雙方出資
雙方共同出資買房, 無論戶主登記為一方還是雙方, 在離婚房產分割案件中, 均視為雙方共同財產, 作平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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