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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審速遞|“ID”商標遭遇三年未使用危機;“機器貓”不滿“XIAODINGDANG”攀附

知產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 | Stacy

(本文2293字, 閱讀約需4分鐘)

“ID”商標遭遇三年未使用危機

該案複審商標是第8588622號“ID”商標, 由中信資本控股有限公司於2010年8月19日提出註冊申請, 2011年8月28日核准註冊, 核定使用在第39類“商品包裝;停車場服務…快遞(信件或商品)”等服務上。 萊威爾印刷有限公司不服商標局認定複審商標的使用證據有效, 複審商標有效的決定, 於2016年10月26日向商評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複審商標在2013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19日期間(下稱指定期間)內未在指定服務上進行實際使用;申請人更沒有對被申請人在撤銷程式中提交的複審商標的使用證據進行質證,

對其真實性表示質疑。

商評委認為, 本案中, 被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1為《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本身並不能證明複審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2為百度百科關於“悅方IDMALL”的介紹及商場照片與複審商標的實際使用缺乏直接的關聯性;證據3、4顯示湖南盈富置業有限公司使用的系“悅方IDMALL”標識, 而非本案複審商標標識;證據5、6中的照片證據無法確定其形成時間, 停車發票證據亦未顯示複審商標標識, 不足以證明複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的實際履行情況。 因此, 僅憑在案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複審商標在複審服務上在指定期限內的公開實際使用。

綜上, 商評委決定複審商標予以撤銷。

“XIAODING DANG及圖”商標被無效

該案的爭議商標是第11076141號“XIAODINGDANG及圖”商標, 由楊某於2012年6月15日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 2013年10月28日獲准註冊, 指定使用商品為第6類“管道用金屬彎頭、普通金屬合金...普通金屬線”等商品上。 艾影(上海)商貿有限公司於2017年02月24日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為:一、申請人為中國大陸地區唯一經過授權使用《哆啦A夢(機器貓)》形象、名稱等權利之權利人, 並經授權有權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二、申請人一方已在中國申請註冊了第3162416號“哆啦A夢及圖”商標、第3162508號“哆啦A夢及圖”商標等(以下統稱引證商標)多件“哆啦A夢”、“DORAEMON”及圖形系列商標, 並已將一些協力廠商主體早先申請註冊的“哆啦A夢”商標轉讓至申請人一方名下。

申請人一方對上述商標享有無可爭辯的在先權利。 三、藤子•F•不二雄對《哆啦A夢》漫畫作品及作品中的卡通形象享有在先著作權, “哆啦A夢(機器貓)”卡通形象和名稱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被申請人在完全有機會接觸到該著作權作品的情況下,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 申請註冊與上述卡通形象實質性相似的爭議商標, 該行為侵犯了申請人對《哆啦A夢(機器貓)》卡通形象的在先著作權。

商評委認為:申請人稱爭議商標侵犯其在先著作權, 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上述條款提起無效宣告的主體須為商標的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申請人在案提交的證據4、5、6、7可以證明申請人為株式會社藤子•F•不二雄的利害關係人。

《哆啦A夢》漫畫影視作品中的卡通“哆啦A夢”圖形屬於臆造圖形並具有藝術美感, 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獨創性要求, 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爭議商標與上述圖形在描繪物件、設計構思、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 構成實質性相似。 且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哆啦A 夢》作品經過申請人的推廣, 在爭議商標註冊申請日之前已在中國大陸地區進行銷售和播放, 被申請人完全有可能接觸到該作品。 被申請人未經許可, 將爭議商標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其行為已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的情形。

綜上, 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JEEP無效“JEEP.VD吉普•威登”

該案的爭議商標是第10302585號“JEEP.VD吉普•威登”商標, 由黃某於2011年12月14日申請註冊, 初步審定使用在第25類婚紗商品上, 後在異議程式中經商標局審查決定予以核准註冊。 菲亞特克萊斯勒美國有限公司於2016年11月10日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是世界最大、也是最著名的汽車製造商之一, 同時涉足多個業務領域, “JEEP”、“吉普”是申請人最主要的商標之一, 是申請人獨創設計, 並首先使用在商品和服務上的商標, 有很強的顯著特徵, 已經被依法認定為汽車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 且其商標在服裝和皮具品牌領域內亦享有很高知名度。 申請人“JEEP”和“吉普”商標具有很高的獨創性和顯著性, 二者之間早已形成一一對應關係。二、申請人請求認定第1030611號“JEEP”商標、第647624號“吉普”商標為馳名商標。三、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第647624號“吉普”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030611號“JEEP”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384462號“JEEP”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馳名商標的複製和摹仿,其註冊使用將會誤導公眾,並淡化申請人馳名商標顯著性,致使申請人利益受到損害。四、爭議商標與申請人于第25類在先註冊的第344273號“JEEP”商標、第346379號“JEEP”商標、第346811號“JEEP”商標、第579418號“JEEP”商標、第7728838號“Jeep”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四至八)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五、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屬於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註冊。

商評委認為:爭議商標“吉普.威登 JEEP.VD”英文部分完整包含具有一定知名度的 “JEEP”商標,且沒有形成新的含義,整體印象較難區分,與引證商標“JEEP”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婚紗商品與引證商標中核定使用的服裝、衣服等商品屬於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兩者並存使用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25類商品上的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援引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反對爭議商標註冊,但鑒於本案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給予其保護,故本案已無需適用該項規定。

綜上,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二者之間早已形成一一對應關係。二、申請人請求認定第1030611號“JEEP”商標、第647624號“吉普”商標為馳名商標。三、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第647624號“吉普”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030611號“JEEP”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384462號“JEEP”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馳名商標的複製和摹仿,其註冊使用將會誤導公眾,並淡化申請人馳名商標顯著性,致使申請人利益受到損害。四、爭議商標與申請人于第25類在先註冊的第344273號“JEEP”商標、第346379號“JEEP”商標、第346811號“JEEP”商標、第579418號“JEEP”商標、第7728838號“Jeep”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四至八)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五、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屬於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註冊。

商評委認為:爭議商標“吉普.威登 JEEP.VD”英文部分完整包含具有一定知名度的 “JEEP”商標,且沒有形成新的含義,整體印象較難區分,與引證商標“JEEP”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婚紗商品與引證商標中核定使用的服裝、衣服等商品屬於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兩者並存使用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25類商品上的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援引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反對爭議商標註冊,但鑒於本案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給予其保護,故本案已無需適用該項規定。

綜上,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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