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在執行過程中, 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帳戶是法院普遍使用的強制措施, 目的是為了防範被執行人轉移財產, 保障債權的實現。 對法院依法凍結的帳戶, 在法院沒有解除凍結的情況下, 協助凍結的金融機構不得解除對帳戶的凍結。
在執行衝刺活動中, 南寧市興甯區人民法院發現原本已被凍結的一個被執行人帳戶, 竟然完全處於解封狀態, 遂依法向協助執行的金融機構開出20萬元的罰單。
興甯區法院在執行某貿易公司申請執行某實驗室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過程中, 經查詢發現某實驗室公司的基本戶開立在某商業銀行內, 遂依法凍結了某實驗室的基本戶, 凍結期限為一年。
在凍結期限內, 因被執行人帳戶有部分款項進賬, 法院依法扣劃了相應的款項, 並要求某商業銀行繼續對該帳戶進行凍結。
此後, 在凍結期限內, 某商業銀行因系統漏洞及操作失誤,
執行法官向某商業銀行代表出示罰款決定書
基於某商業銀行在未經法院同意的情況下解除對帳戶的凍結, 法院首先責令某商業銀行在凍結額度內追回相應的損失,
案件順利執結後, 法院與某商業銀行就如何規範協助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召開了座談會, 分析導致本案帳戶被解凍的原因, 並建議銀行對已凍結的帳戶進行摸排, 同時還建議銀行對作業系統現有的漏洞進行整改, 防範類似案件發生, 建立起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長效機制, 共同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
相關法律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33.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 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 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的;
(二)證人簽署保證書後作虛假證言, 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偽造、隱藏、毀滅或者拒絕交出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 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四)擅自解凍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財產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
作者╱王林 編輯╱盧光豔
廣西高院新媒體團隊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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