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時誤入“釣魚”網站, 導致資訊洩露, 網上銀行被盜刷。 本以為線上下銀行網點更改銀行卡密碼之後就能高枕無憂, 沒想到卻造成了更大的損失。 想起訴銀行要求其賠償損失, 卻因缺乏相關證據的支持被駁回。 日前, 縣法院依法判決一起借記卡糾紛, 駁回了許女士的訴請。
50歲的許女士在網上看中了一雙鞋子, 但由於自己不熟悉網銀的支付方式, 便讓家人幫其操作網上銀行進行付款。 令許女士沒想到的是, 這個購物網站竟是一個“釣魚”網站, 犯罪分子在獲取了許女士的網銀資訊後, 當天就分兩次轉走了其卡內存款近2萬元。
發現被盜刷後, 許女士稱自己在第一時間就前往銀行, 並在銀行工作人員的指導下通過自動櫃員機更改了密碼, 還向公安機關報了警。
事情發生後, 許女士覺得發生盜刷的情況, 銀行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便多次與銀行協商賠償事宜, 但雙方卻各執一詞, 無法達成一致。 無奈之下, 許女士選擇向縣法院起訴。
許女士認為
第一次在網上被詐騙, 確實是自己的責任, 和銀行無關。 但自己在被騙後本來想註銷該銀行卡, 因為銀行工作人員告知這種情況只要更換銀行卡密碼就可以, 她才打消了這個念頭, 是銀行工作人員的工作失誤, 銀行應當賠償她之後被盜刷的損失。
銀行方面則認為
盜刷的發生是因為許女士進入釣魚網站購物, 導致自身的銀行卡資訊洩露。 況且在第二次盜刷發生時, 客服人員明確告知了許女士查詢餘額與掛失兩者之間的關係和風險, 但許女士堅持自己取款, 之後由於ATM機有日取款限額, 導致其留存在卡內的金額又被盜刷, 所以這些損失應當由其自己承擔。
2017年10月, 法院經審理認為, 許女士持有的銀行卡被他人通過手機銀行盜刷, 造成損失的事實清楚, 但許女士對於其提出銀行工作人員告知更換銀行密碼即可防範盜取, 存在工作失誤等情況沒有證據加以印證,
法 官 提 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 有責任提供證據。 儲戶在發生信用卡盜刷情況時應當有取證意識, 如立即撥打銀行客服電話告知帳戶異常變動情況, 辦理掛失, 並向銀行查詢可疑交易發生的時間、地點等基本情況。 必要時應記錄銀行客服人員編號和姓名, 儘量保存錄音、錄影資料以便後期取證。
當前, 不法分子通過電信技術、駭客技術等手段, 竊取銀行卡資訊進而盜取卡內資金的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猖獗, 被盜刷的資金一般也很難被追回。
儲戶在使用銀行卡時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卡號、密碼及綁定銀行卡的手機, 不要點擊不明連結或圖片, 發現信用卡被盜刷後一定要及時掛失並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作為銀行也應時刻對客戶的銀行帳戶保持基本的注意義務, 加強對反常資金流動的追蹤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