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法院網訊 搜查、罰款、拘留是民事執行程式中較為常見的執行手段。 對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 蘆溪縣人民法院不但要讓被執行人履行法定義務, 還要讓被執行人付出信用、人身、財產上的代價。 2017年以來, 蘆溪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對被執行人搜查、限高、失信、罰款、拘留已形成常態, 在督促被執行人履行法定義務的同時, 努力在社會上營造誠信守法的良好氛圍。
2017年6月申請人塗某與被執行人馮某合同糾紛, 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 經執行幹警多方協調, 雙方達成和解協定:被執行人馮某在2017年6月後每月支付1萬元貨款,
這是蘆溪縣執行局執行的大量案件中一個較為典型的案例。 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後, 被執行人繼續耍賴皮導致案件無法繼續執行。 一般我們稱的“執行難”是被執行人“人難找”“財難尋”的情況。 但是本案例中人也找到了, 財產也找到了。 面對被執行人耍賴的手段, 作為執行法官一定要拿出強有力的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