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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管理,企業你用盡“洪荒之力”了嗎?

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 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為職業病。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 並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但是實踐中企業對待職業病隱患卻時常僥倖大意, 但當職業病隱患這把“懸在企業頭頂的利劍”落下時, 往往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例如作為某國際高科技公司的供應商在2008、2009年間因違法、違規使用有毒化學溶劑, 忽視職業衛生管理, 導致共計有137名員工陸續出現“正己烷中毒”症狀。 職業病一觸即發後, 該企業既要對一百多名員工承擔高額的賠償責任,

還要承受來自于行政機關包括責令整改、巨額罰款等處罰。

前車之鑒, 後事之師。 為了有效防治或減少職業病的產生, 企業應正視和加強職業衛生的有效管理。 那麼什麼是“職業衛生”呢?《職業安全衛生術語》將其定義為:“以職工的健康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為目的的工作領域及在法律、技術、設備、組織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採取的相應措施”。

而若要從法律層面探討企業如何作好職業衛生管理, 我們認為, 還鬚根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47號令》”)所述的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而展開, 主要如下:

配備專門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和人員

企業若要使職業衛生管理得到強而有力的支援, 首先須配備稱職的機構和人員。 那麼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是否能夠隨意選任或兼任?

根據《47號令》的規定, 不管是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還是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均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

而且還須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因此, 企業對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選任應當慎重其事, 不能隨意選任。

至於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能否兼任的問題, 則鬚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而定。 參照《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 可將企業的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區分為嚴重、較重和一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企業, 須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 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而對於職業病危害程度屬於較重或一般的企業, 其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能夠兼任則視乎其員工的規模而定, 若員工規模超過100人, 其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須是專職的;而當員工規模在100人以下時, 其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則可以是兼職的。

設置職業病危害公告與警示

要實現有效防治職業病的目標, 企業固然任重而道遠, 但員工的知情、配合和參與也是必不可少。 因此, 企業應當根據《47號令》的規定及時設置職業病危害公告與警示, 以保證員工對企業職業衛生管理的切實配合和參與。

首先,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企業, 除了依法在招用員工時就應當將職業危害如實說明以外, 在員工入職以後還應當將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求援設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予以公告。 如此, 員工才能熟知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相關要求, 實現有章可循、按章履職,

共同避免職業病危害的發生。

另外, 不要想當然地認為員工對造成傷害、疾病或者死亡的危害因素有識別的能力, 企業應當對職業病危害風險係數較高的特定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 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警示員工切勿誤入“雷池”, 確實有必要進入的員工也應當做好必要的準備和防護。

組織職業衛生培訓

除了企業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之外, 企業對員工的職業衛生培訓也是不容忽視的。 如上文所述, 員工的配合和參與是企業職業衛生管理中必不可少的要素, 因此, 企業不僅要向員工告知和警示職業病危害的風險, 還應當通過有效的培訓讓員工增強自我的職業病防範意識並具備足夠的職業病預防能力。

那麼,職業衛生培訓該如何組織?根據《47號令》的規定,培訓根據不同的情況分為三類:崗前培訓、定期培訓和專門培訓。員工在進入工作崗位之前或者是因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變更等原因導致員工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時,需要接受崗前培訓。而且,在崗期間也需要定期培訓。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的內容包括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而專門培訓則是針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員工而組織的,該類崗位員工未通過職業衛生培訓考核不能安排上崗工作。

企業應確保員工得到充分的職業衛生指導和培訓,最好每次職業衛生培訓都形成書面記錄,將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如實記錄在培訓檔案中。

妥善管理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對於作為職業衛生管理之利器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企業應當妥善管理。那麼何為妥善管理?

首先,應當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充分設置。例如,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企業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其次,企業還應當確保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正常使用。對此,企業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求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能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此外,還須妥善發放和管理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個人防護用品是職業安全健康的最後防線,企業應當給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職業病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而且,企業還應當督促、指導員工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並對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和保養,確保防護用品的有效性。

對職業病危害實施監測及定期評價

為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產生,企業應當為員工提供符合法定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而若要確保企業提供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時刻符合要求,防患於未然,或在發現危害時作出及時應對,則要依賴於日常監測和現狀評價。

根據《47號令》的規定,企業需要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同時企業每年還應委託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還要委託其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通過上述日常監測和定期評價,企業可以充分知悉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狀況。一旦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法定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企業即應當採取相應治理措施,必要時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直至職業病危害因素在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而我們在前面提到的該供應商,之所以無可避免發生嚴重的職業病危害,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忽視了監測和評價環節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也未能做好對職業病危害的日常監測和定期評價工作,無法對其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狀況做到“耳聰目明”,也只能在職業病爆發時措手不及,釀成惡果。故此,企業應當用盡“洪荒之力”,妥善做好監測和評價工作。

職業健康體檢

除了須對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狀況進行有效的監測和認知外,還應關注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的健康檢查。而根據《47號令》的規定,無論是在員工上崗前、在崗期間,還是離崗之時,企業均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員工。

那麼年度體檢是否能替代職業健康檢查?對於未經過職業健康檢查或經職業健康檢查後不達標的,又該如何應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對此有所規定,企業不能以一般的年度身體體檢代替職業健康檢查。而且,如果員工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企業不得安排其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企業不得解除或終止與該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並且,如果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員工有職業禁忌的或有職業健康損害的,企業不能安排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

因此,企業應當慎重對待職業健康體檢,否則不僅將影響企業的正常用工管理,還無法對員工的職業病危害狀況進行有效的管控和防治。

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與評價

職業衛生管理不僅關係到企業內部用工管理,而且還與社會息息相關。因此,存在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企業除依法制定妥善的內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並積極實施外,還應當與當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溝通,申報危害專案並接受監督。

此外,對於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就要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以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建設專案在竣工驗收前,還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綜上所述,職業衛生管理是員工身體健康得以保障的重要措施和手段,為驅除職業病隱患,保障員工職業健康和安全生產之目標,重視職業衛生管理刻不容緩。企業,請用盡您的洪荒之力!

那麼,職業衛生培訓該如何組織?根據《47號令》的規定,培訓根據不同的情況分為三類:崗前培訓、定期培訓和專門培訓。員工在進入工作崗位之前或者是因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變更等原因導致員工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時,需要接受崗前培訓。而且,在崗期間也需要定期培訓。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的內容包括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而專門培訓則是針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員工而組織的,該類崗位員工未通過職業衛生培訓考核不能安排上崗工作。

企業應確保員工得到充分的職業衛生指導和培訓,最好每次職業衛生培訓都形成書面記錄,將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如實記錄在培訓檔案中。

妥善管理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對於作為職業衛生管理之利器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企業應當妥善管理。那麼何為妥善管理?

首先,應當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充分設置。例如,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企業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其次,企業還應當確保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正常使用。對此,企業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求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能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此外,還須妥善發放和管理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個人防護用品是職業安全健康的最後防線,企業應當給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職業病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而且,企業還應當督促、指導員工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並對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和保養,確保防護用品的有效性。

對職業病危害實施監測及定期評價

為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產生,企業應當為員工提供符合法定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而若要確保企業提供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時刻符合要求,防患於未然,或在發現危害時作出及時應對,則要依賴於日常監測和現狀評價。

根據《47號令》的規定,企業需要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同時企業每年還應委託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還要委託其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通過上述日常監測和定期評價,企業可以充分知悉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狀況。一旦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法定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企業即應當採取相應治理措施,必要時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直至職業病危害因素在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而我們在前面提到的該供應商,之所以無可避免發生嚴重的職業病危害,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忽視了監測和評價環節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也未能做好對職業病危害的日常監測和定期評價工作,無法對其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狀況做到“耳聰目明”,也只能在職業病爆發時措手不及,釀成惡果。故此,企業應當用盡“洪荒之力”,妥善做好監測和評價工作。

職業健康體檢

除了須對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狀況進行有效的監測和認知外,還應關注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的健康檢查。而根據《47號令》的規定,無論是在員工上崗前、在崗期間,還是離崗之時,企業均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員工。

那麼年度體檢是否能替代職業健康檢查?對於未經過職業健康檢查或經職業健康檢查後不達標的,又該如何應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對此有所規定,企業不能以一般的年度身體體檢代替職業健康檢查。而且,如果員工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企業不得安排其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企業不得解除或終止與該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並且,如果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員工有職業禁忌的或有職業健康損害的,企業不能安排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

因此,企業應當慎重對待職業健康體檢,否則不僅將影響企業的正常用工管理,還無法對員工的職業病危害狀況進行有效的管控和防治。

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與評價

職業衛生管理不僅關係到企業內部用工管理,而且還與社會息息相關。因此,存在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企業除依法制定妥善的內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並積極實施外,還應當與當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溝通,申報危害專案並接受監督。

此外,對於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就要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以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建設專案在竣工驗收前,還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綜上所述,職業衛生管理是員工身體健康得以保障的重要措施和手段,為驅除職業病隱患,保障員工職業健康和安全生產之目標,重視職業衛生管理刻不容緩。企業,請用盡您的洪荒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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