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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勞動法規定:員工因降薪調崗而辭職,單位必需支付補償金!

工作中, 我們都知道如果是公司單方想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就必須給予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但是如果是員工自己主動辭職那還有沒有經濟補償金?那麼在哪些情況下, 員工可以領取經濟補償金呢?

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的, 當然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在司法實踐中, 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 比如“家裡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 如果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該辭職理由(通常在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議書中可找到辭職理由), 裁判機關一般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並且, 以個人理由辭職的, 員工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 否則, 未經公司同意不辭而別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離職的, 都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 不僅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可能還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員工以公司存在特定違法行為“被迫辭職”的, 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實務中, 一些公司存在克扣員工工資, 停發、少發或拖欠工資行為, 還有一些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還有的公司讓員工在有毒、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 針對這種情況, 為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員工享有特別解除權, 可無條件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 這就是實踐中通常所稱的“被迫辭職”。

用人單位, 在對員工進行調崗時應與員工進行事先溝通, 並尊重員工自身選擇, 否則, 不但有可能被員工“炒魷魚”, 還有可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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