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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能否轉正?這些“問題房”如何辦理不動產證 答案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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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常說“安居樂業”

住房事關大家切身利益。

其中小產權房一直是人們的關注焦點

有人想買但又不敢買

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

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

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江南君瞭解到早在今年9月20日

國土部、住建部聯合發佈相關通知

解決不動產登記“中梗阻”問題

防止小產權房通過不動產登記合法化

針對目前各地不動產統一登記後出現的歷史遺留問題, 不動產登記機構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要加強配合, 共同協商推動地方政府依法合規分類妥善處理, 及時解決問題。

“防止小產權房通過不動產登記合法化”被單獨地列為一個條目, 雖然沒有更多細則, 但足見兩部委的重視程度。

12月5日, 小編獲悉

省國土資源廳近日下發

《關於解決當前不動產登記若干問題指導意見》

(以下簡稱《意見》)

其中明確房地權利人不同

按“地隨房走”原則登記

各地在處理登記問題時

將登記發證與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分開

厘清不動產登記機構同土地、房產、城市規劃、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

履行不動產登記職責

《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有效期5年

這一政策出臺

是否意味著小產權房要轉正了?

小產權房

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

《意見》還明確, 各地應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堅決遏制違法建設、銷售“小產權房”的緊急通知》(國土資電發〔2013〕70 號)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108 號)要求,

不得為“小產權房”辦理不動產登記, 防止“小產權房”通過不動產登記合法化。

房地權利人不同

按“地隨房走”原則登記

各地在處理房地登記資訊不一致的

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時

要按照“先行登記

並行完善”的原則予以受理

1房地發證機構或坐落不一致

對原房屋、土地登記發證機構不屬於同一行政區域的,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辦理登記, 相關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做好檔案資料的銜接工作。 房、地兩證記載的坐落不一致的, 以地名檔為准;對於無地名檔的, 按照房屋所有權證的坐落記載。

2房地用途不一致

不動產統一登記前

房屋和土地均已登記但用途不一致的, 原記載的土地與房屋用途均可保持不變, 但應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中分別注記用途不一致的有關情況。 有證據證明原用途登記錯誤的, 應依法辦理更正登記。

不動產統一登記後

首次登記時, 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 應及時將情況函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由其儘快對房地用途不一致問題作出處理, 登記機構依據處理結果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3房地範圍不一致

對建築物超出原宗地界址或跨宗建設, 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權利人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的,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受理, 按實際用地範圍確定用地界址, 並在不動產登記簿上如實記載相關情況。 同時, 將相關情況函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待其處理到位後, 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依職權辦理更正登記, 並將處理結果在登記簿上進行記載。

4房地權利人不一致

對土地權屬來源合法, 其房屋所有權已多次轉移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但沒有同步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的,造成房地權利人不一致,應當按照“地隨房走”的原則予以登記。

同時,尊重房屋交易事實,在房屋權利人申請房地一體登記時,將兩證收回,原土地權利人不再享有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如因原權利人下落不明等原因確實無法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公告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作廢,在登記簿中進行記載,再辦理房地一體登記手續。

房屋已登記、土地未登記

分三種情形“先行登記、並行完善”

《意見》明確,不動產統一登記前

對國有建設用地上房屋已登記

而未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首次登記或轉移登記的不動產

權利人憑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的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按照

“先行登記、並行完善”的原則予以受理

並分以下情形辦理:

對土地權屬來源合法,辦理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總證

因建設單位(人)未及時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分戶)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依據不動產統一登記規定,按程式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再單獨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分戶)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利性質由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對建設單位(人)在國有建設用地開發中,存在手續不全而未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現權利人憑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按“便民利民、穩定連續”的原則受理。

房屋已登記土地未登記的不動產,且房屋經多次轉讓的

權利人憑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予受理。

劃撥土地上的不動產

涉及出讓金繳納待完善手續後辦理登記

對個人住房房屋所有權轉讓中涉及劃撥土地處置及出讓金繳納問題,各地應當按照國家、省以及當地政府處理政策,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完善相關手續後辦理登記。

劃撥土地上的不動產,需辦理宗地分宗和土地分戶登記的,相關單位應積極配合不動產登記機構,做好宗地分割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工作。在宗地分宗完成前,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登記為共有宗地的方式開展不動產登記,並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相關情況。

已抵押土地上的房屋

登記簿上注明土地抵押狀況

對國有建設用地已設立抵押權的,申請繼續設立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予受理。

因繼承申請登記:

按相關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的,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辦理登記。

申請人不能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的,應按《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相關要求提交申請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按要求做好詢問筆錄,由全部相關人員簽字確認,要求申請人簽署繼承不動產登記具結書。

依職權註銷登記:

須公告不少於15個工作日

各地在依職權辦理註銷登記時,應當首先確認不動產權利歸屬是否收回或滅失,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在不動產權利歸屬收回或滅失前直接登出記載該項權利的產權證書。

在依職權辦理註銷登記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要求,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以及不動產所在地等指定場所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於15個工作日,不得以通知、決定等其他方式替代公告。

這麼多乾貨

漲知識了吧~

別忘記轉給你關心的人看哦~

但沒有同步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的,造成房地權利人不一致,應當按照“地隨房走”的原則予以登記。

同時,尊重房屋交易事實,在房屋權利人申請房地一體登記時,將兩證收回,原土地權利人不再享有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如因原權利人下落不明等原因確實無法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公告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作廢,在登記簿中進行記載,再辦理房地一體登記手續。

房屋已登記、土地未登記

分三種情形“先行登記、並行完善”

《意見》明確,不動產統一登記前

對國有建設用地上房屋已登記

而未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首次登記或轉移登記的不動產

權利人憑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的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按照

“先行登記、並行完善”的原則予以受理

並分以下情形辦理:

對土地權屬來源合法,辦理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總證

因建設單位(人)未及時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分戶)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依據不動產統一登記規定,按程式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再單獨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分戶)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利性質由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對建設單位(人)在國有建設用地開發中,存在手續不全而未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現權利人憑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按“便民利民、穩定連續”的原則受理。

房屋已登記土地未登記的不動產,且房屋經多次轉讓的

權利人憑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予受理。

劃撥土地上的不動產

涉及出讓金繳納待完善手續後辦理登記

對個人住房房屋所有權轉讓中涉及劃撥土地處置及出讓金繳納問題,各地應當按照國家、省以及當地政府處理政策,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完善相關手續後辦理登記。

劃撥土地上的不動產,需辦理宗地分宗和土地分戶登記的,相關單位應積極配合不動產登記機構,做好宗地分割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工作。在宗地分宗完成前,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登記為共有宗地的方式開展不動產登記,並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相關情況。

已抵押土地上的房屋

登記簿上注明土地抵押狀況

對國有建設用地已設立抵押權的,申請繼續設立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予受理。

因繼承申請登記:

按相關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的,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辦理登記。

申請人不能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的,應按《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相關要求提交申請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按要求做好詢問筆錄,由全部相關人員簽字確認,要求申請人簽署繼承不動產登記具結書。

依職權註銷登記:

須公告不少於15個工作日

各地在依職權辦理註銷登記時,應當首先確認不動產權利歸屬是否收回或滅失,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在不動產權利歸屬收回或滅失前直接登出記載該項權利的產權證書。

在依職權辦理註銷登記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要求,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以及不動產所在地等指定場所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於15個工作日,不得以通知、決定等其他方式替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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