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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網上發帖尋人 卻為何被判侵權?

【基本案情】

通過對帖子內容的閱讀和電話求證, 王某明確這個發帖人正是與自己有借款糾紛的馬某。 2017年4月, 王某曾向馬某借款3萬元, 其後馬某多次催促其歸還借款, 並到其任職公司上門討要, 在討要無果的情況下, 馬某在網上發佈了帖子, 並將王某的相關資訊公之於眾。 事情發生後, 王某一邊和自己的客戶解釋, 一邊與該論壇溝通要求刪帖, 但論壇只對該則帖子進行了打碼處理。 王某一氣之下將發佈帖子的馬某和某論壇運營公司一併訴至法院, 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 刪除帖子;向其書面道歉,

為其消除影響, 恢復名譽;並賠償物質損失、精神損失、鑒定費用共計50800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 該論壇主動刪除了這則帖子。

庭審中, 馬某堅持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侵害王某的名譽。 馬某稱, 王某先是向她推銷保險產品, 她沒有同意, 在此情況下, 王某以高利息的名義騙取其信任, 向其借款3萬元, 至今未還。 另外, 其借款後瞭解到王某債務很多, 她多次要求王某歸還借款, 但王某一直回避, 無奈之下才在論壇上發佈尋人啟事。 她只是在用詞上欠妥, 後來帖子也打碼, 對王某並沒有造成損害。

論壇的運營公司認為, 論壇的所有帖子均是由註冊用戶免費發佈, 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及發佈使用者與論壇的註冊協議, 由發佈的使用者自己承擔責任。

公司在發現涉案帖子後, 考慮到帖子中涉及個人的身份資訊與電話號碼, 已經對帖子進行了隱名打碼處理, 將電話號碼後四位隱去, 對身份證上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頭像做了打碼隱名, 別人無法從該帖子的資訊得知是王某本人。 且公司在網站上有公示的方式告知使用者刪帖的具體要求, 但王某在起訴前並未向公司發出任何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 而是公司在接到訴狀後立即對涉案帖子進行了刪除。 因此運營公司表示其已經盡到應有的義務, 未對王某構成侵權。

【爭議焦點】

該案的爭議焦點為:馬某發帖的行為, 是否構成對王某名譽權的侵犯?某論壇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 在接到通知後是否已採取必要措施?

經過審理, 法院認為, 針對馬某的行為, 馬某在論壇上發帖稱王某騙取保險費3萬元, 而實際上該3萬元系王某向馬某所借的借款, 馬某手中亦持有借條, 馬某的言辭確有不當, 屬於捏造事實, 對王某的名譽造成了不良影響;同時, 馬某擅自在論壇上公佈了王某的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個人資訊, 已構成對王某名譽的侵犯。

針對論壇的運營公司, 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 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 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馬某於5月在某論壇發佈帖子,

當天王某致電該論壇, 論壇已對帖子做了打碼處理, 採取了必要措施。 本案訴訟過程中, 該論壇又主動將帖子刪除, 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

綜上, 宜興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一、馬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王某道歉, 並將道歉書發佈在某論壇, 為王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賠償馬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及公證費800元;二、駁回王某對某論壇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 當事人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我國法律規定, 公民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和人格尊嚴。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 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 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

造成一定影響的, 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債權人向債務人催討債務, 應當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和途徑進行催款, 例如向法院起訴、發送律師函等, 不能因目的的正當性而忽略手段的合法性。 像本案中的馬某, 手中明明持有王某出具的借條, 但馬某不通過正常途徑催款, 而是在論壇發帖虛構、捏造王某騙保的事實, 肆意散播, 只為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 最終自己成了被告, 被法院判決侵犯了王某的名譽權。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 出現了越來越多利用網路實施的侵權行為, 法律規定被侵權人有權一併起訴網路使用者(侵權行為實施者)及網路服務提供者(相關網路平臺)。 但是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承擔, 需要區分不同情況。

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不知道網路使用者的侵權行為,但被侵權人已經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仍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被侵權人發送的“通知”通常應包含下列內容:(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繫方式;(二)要求採取必要措施的網路位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資訊;(三)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資訊的理由。如被侵權人發送的通知未滿足上述條件,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主張免除責任。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的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時,需要根據網路服務的性質、有效通知的形式和準確程度,網路資訊侵害權益的類型和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需要區分不同情況。

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不知道網路使用者的侵權行為,但被侵權人已經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仍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被侵權人發送的“通知”通常應包含下列內容:(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繫方式;(二)要求採取必要措施的網路位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資訊;(三)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資訊的理由。如被侵權人發送的通知未滿足上述條件,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主張免除責任。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的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時,需要根據網路服務的性質、有效通知的形式和準確程度,網路資訊侵害權益的類型和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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