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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會計截留低保人員的“保命錢”占為己有

組稿 戴麗娟 王曉紅

【基本案情】顧某在擔任村會計期間,協助鎮政府經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作,在為村民劉某某、杜某某二人辦理申請低保待遇並獲得本區民政部門審核批准後, 向二人隱瞞低保申請已獲批准的事實, 私自截留二人低保存摺,多次從存摺帳戶內取款或者轉帳, 非法佔有低保金共計人民幣1.8萬餘元。 到案後, 顧某將其非法所得全部退還劉某某、杜某某。

【裁判結果】法院判決認為, 顧某作為基層組織工作人員, 在協助鎮政府從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初審等行政管理工作期間, 利用職務便利, 採用截留低保戶低保金存摺的方式, 將其經手保管的社會救濟款非法占為己有, 情節較重, 其行為已經構成貪污罪。 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系坦白,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據此, 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顧某拘役二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典型意義】近年來, 低保腐敗成為基層腐敗的重要領域之一。 最低生活保障, 是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群眾給予的資助, 是維持低保人員基本生活所需, 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一項基本政策。 但是, 一些地區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利用低保審核、發放制度中存在的漏洞,

採取各種手段截留低保人員的“保命錢”。 本案雖然案值較小, 但社會危害不容忽視, 應依法予以懲處。

實習編輯 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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