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 記者從市民政局獲悉, 為進一步加強傷殘撫恤工作規範管理, 切實維護優撫物件合法權益, 12月1日起, 我市與自治區同步實施新的《內蒙古自治區傷殘撫恤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部分優撫物件優撫和生活補助標準再提高。
據瞭解, 《實施細則》從目的、依據和適用物件, 申請殘疾等級評定的基本條件、材料、程式及醫學鑒定, 殘疾證件和檔案管理, 殘疾撫恤關係轉移管理, 撫恤金發放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規定傷殘人員從被批准殘疾等級評定後的第二個月起, 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旗縣級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 傷殘人員撫恤關係轉移的, 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 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標準發給。 未列入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 參照《實施細則》評定傷殘等級, 其傷殘撫恤金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發放。
據介紹, 根據民政部相關檔, 內蒙古從2017年10月1日起, 再次提高部分優撫物件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基礎上, 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 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對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調整生活補助, 每人每月提高標準不低於50元。 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 每人每月提高50元。 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 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
需要注意的是, 在殘疾等級評定方面, 《實施細則》規定, 屬於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 申請人應當在因戰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3年內提出評定殘疾等級申請, 逾期不予補辦。
紅山晚報記者 |季晶晶
通訊員 |王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