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對於安置房指標在夫妻離婚時的分割問題一般有以下幾點裁判規則:
1、安置房指標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
2、又因安置房的指標是相關部門基於被拆遷人員生存需要給予被拆遷人的安置利益, 又同時具備了一定的人身屬性, 在分割這一財產時應當考慮作為拆遷安置人的身份特性。
△ 圖片來源於網路
3、被拆遷房屋為夫妻一方婚前父母遺留的, 如雙方婚後未進行改建或翻建的, 應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 房屋被徵收拆遷後的利益應由夫妻一方享有。
4、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在建房屋, 因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需要辦理產權登記後才能進行分割, 但在安置房交付後, 取得產權證前可以就房屋的使用權、居住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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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房屋指標是一種資格, 指標本身不具備財產屬性, 因此法院也無法判斷指標本身的價值, 在其轉換為實際房屋之前, 其僅為期待性權利, 單純就指標問題是無法進行分割的。
文丨徐菁菁律師 房地產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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