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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吳甯南等五人涉嫌貪污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寧夏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吳甯南等五人涉嫌貪污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日前, 原寧夏石嘴山市太西煤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稽查站工作人員吳甯南、孫立軍、王清亮、馮香娟、張斌涉嫌貪污上訴一案二審宣判。

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吳甯南等五人涉嫌貪污一案, 由寧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依法提起公訴。 大武口區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甯南、孫立軍、王清亮、馮香娟、張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乘監管漏洞, 利用職務便利, 非法買賣、置換境外專用路檢單, 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其行為均構成貪污罪。 吳甯南犯貪污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 並處罰金250000元;孫立軍犯貪污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並處罰金200000元;王清亮犯貪污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

並處罰金250000元;馮香娟犯貪污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並處罰金150000元;張斌犯貪污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120000元。

一審宣判後, 被告人孫立軍、王清亮、吳甯南提出上訴。 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審判程式合法, 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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