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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的犯罪人員資訊該不該公開?

12月1日下午, 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四名涉嫌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的被告人進行集中宣判。 同時, 司法機關還將對這四人資訊進行公開, 公開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照片、年齡、案由等事項, 並禁止其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工作, 這在江蘇尚屬首次。

目前犯罪人員資訊是否該公開還在投票中, 咎於案件的惡劣性質, 筆者深信投票會出現一邊倒局面。 這或許是民眾心聲, 但很多時候, 筆者覺得冒然公開犯罪人員的行為著實不妥。 拋開犯罪人員的隱私和肖像權不談, 法律的尊嚴不容許有情感的參與和情緒為導向。 此乃, 彰顯法律之威嚴!

一邊倒的局面更多人的心聲是出於對此事的憤怒和行為的厭惡。 不只是身為善意的旁觀者我們, 就連犯罪人員自身也覺得醜陋和不堪。 但是, 以這樣的行為給性侵的犯罪人員貼上“標籤”, 這本身不是制止此案件的繼續發生的行為,

更多的是激化此事件的極端性。 試想, 被貼上這樣標籤的犯罪人員刑滿釋放後, 面對社會質疑和異樣的眼光, 該如何面對生活?如何真正的改過自新?甚至會出現“破罐子破摔”的扭曲和更變態心理。

之所以不贊成公開性侵人員的資訊, 實則是對於法律的要求。 顯然, 法律很大程度上對於性侵未成年的判決程度較輕。 從法律角度來看, 並不能阻止性侵未成年案件的發生。 倘若在法律的立場上, 加大特別是對性侵未成年案件的判決力度, 便可從根源解決性侵未成年案件的多發性。

再者, 公開性侵犯罪人員的資訊, 側面也公示了被性侵的未成年。 避免讓這特殊群體的二次傷害, 也為了讓他們擁有更好的生活和更多的可能性。

因此, 也不能公開性侵“他們”的罪犯資訊。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資訊公開與否, 實質是未成年人權益和犯罪人員權利衝突之間的衡量。

與其想辦法去公開或者對性侵犯罪人員的判決, 倒不如從源頭抓起, 杜絕性侵未成年案件的發生。

對於預防兒童性侵害, 不能單純依賴教育, 也不能僅僅依賴父母保護, 更不能依賴於強制報告制度。 在筆者看來, 強制報告制度是滯後措施。 加強國民素質, 健全國民人格, 可以從本質上減少性侵案件發生。

法律是保護的依據, 保護的人可以是被性侵的未成年, 法律的嚴懲會讓犯罪人員望而卻步;也可以是實施性侵的犯罪人員, 在犯罪人員得到應有的懲戒後,

依然能回歸社會, 法律的“寬容性”得以明示。 任何犯罪都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性侵的犯罪人員也不例外, 這也是法律的剛正不阿和一視同仁的共性。

任何時候, 任何人都需要法律的保護和維護法律的尊嚴。 對待犯罪行為, 法律的態度鐵面無私;面對改邪歸正的心態, 法律同樣也具有包容性。 因此, 公開性侵人員資訊的問題還有待考究。 與此同時, 任何的事後補救措施都不如早期的挽救行為。 杜絕性侵的發生才是對未成年最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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