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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金章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曾金章(3590021964****1030):

本院受理原告曾敬捷、曾敬煌與被告曾謀德、第三人曾金章、曾敬宜、曾素珠共有糾紛一案, 因無法通過直接送達或法院專遞等方式向你送達,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2016)閩0581民初4563號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曾敬捷、曾敬煌上訴請求:一、二審法院依法石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閩0581民初4563號民事判決書之判決, 將該案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或在查清事實後改判為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二、被上訴人曾謀德承擔本案一、二審的訴訟費用。

自公告之日起, 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15日內, 逾期將依法審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承辦法官:邱堂寅 書記員:蘇麗蓉

聯繫電話:0595-88617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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