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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公司一堆理由不認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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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省錢, 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不曾想禍事就真的上門了, 員工上班途中遭遇車禍, 公司為此賠了一筆鉅款, 真是因小失大。 近日, 這個心存僥倖的公司被廣東省平遠縣人民法院判處賠償員工因工傷造成的醫療費用及各項補助金等共計36萬餘元。

員工上班途中遇車禍受重傷

2015年10月9日12時15分, 梅州市某生態文化有限公司員工何某乘坐其丈夫淩某某駕駛的摩托車在上班途中與淩某駕駛的普通貨車相撞, 何某受傷倒地。 因傷情嚴重, 何某先後被送往平遠縣人民醫院、梅州市人民醫院、佛山市人民醫院搶救治療。

2016年1月18日, 平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何某所受的傷害為工傷。 經平遠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梅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 何某所受工傷為五級傷殘。

不服仲裁裁決上訴至法院

今年6月8日, 平遠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何某與其所在公司於2017年4月24日起解除勞動關係;該公司支付何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037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243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12150元及醫療費用245321.87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3376元等合計46萬餘元。

該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書的裁決, 於6月20日向平遠法院提起訴訟, 認為何某的受傷屬於交通事故,

且根據《入廠合約》約定的內容, 公司與何某不存在勞動關係, 雙方之間的關係實質為勞務關係, 再者, 何某受傷時間不符合其正常上班時間, 故不屬於工傷, 請求法院判令公司無需向何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合計46萬餘元。

未交工傷保險承擔巨額賠款

平遠法院經審理查明, 員工何某於2015年2月28日入職原告公司, 為普通生產工人, 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原告未為何某繳交社會保險, 但經平遠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裁定何某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何某於2015年10月9日受傷, 經平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認定和平遠縣人民政府的覆議, 被認定為工傷, 傷殘五級,

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公司未按規定為被告繳交工傷保險, 應由公司自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另外, 勞動者工傷由第三人侵權所致, 第三人已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又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用人單位所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應扣除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和喪葬費。 因何某在起訴淩某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亦請求了醫療費, 與本案請求存在重疊, 故將淩某已支付的10萬元醫療費給予抵除, 公司仍需賠償醫療費14萬餘元。

根據上述事實, 平遠法院判決公司需向何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工傷醫療補助金、醫療費用、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共計36萬餘元。 原告不服, 上訴至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用人單位切記: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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