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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的職業操守,請從“守口如瓶”開始

知產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 | 葉新建 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

(本文系知產力獲得獨家首發授權的稿件, 轉載須征得作者本人同意, 並在顯要位置注明文章來源。 )

(本文1584字, 閱讀約需3分鐘)

作為專利代理人經常會接觸到委託人的各種先進技術, 甚至有些還是委託人的技術秘密。 因此《專利代理執業道德與執業規範》第八條規定, 專利代理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技術、商業秘密和委託人不願洩露的其他資訊, 不得以洩露、剽竊或利用這些秘密和資訊的方式損害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雖然要求專利代理人負有保密的義務,

但是並沒有規定具體的保密期限。 專利代理的保密期限通常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保密期限截止到專利申請日, 第二種觀點認為保密期限截止到專利公開(公告)日。

主張第一種觀點的認為, 把專利申請提交到專利局, 其申請日即已固定, 用於評價其現有技術也將是確定的, 專利代理人在申請日之後和公開(公告)日之前公開該專利申請的技術內容並不會影響其授權。 主張第二種觀點的認為, 早於專利局的公開(公告)日之前公開有失穩妥, 可能會存在一定的風險, 晚於專利局的公開(公告)日公開更為妥當, 但是往往也不清楚風險在哪裡。

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 並且認為專利代理人在申請日之後和公開(公告)日之前公開委託人專利申請的技術內容,

可能會存在以下三種風險, 也就是說損害了專利申請人至少以下三種權利。

首先, 專利代理的保密限期截止於申請日, 將影響到專利申請人的撤回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6條, 專利申請人在專利印刷準備公開之前可以申請撤回其專利。 可見, 如果專利申請人在專利公開(公告)之前, 改變了申請專利的主意, 想撤回該專利申請不予以公告, 不想讓其他人知悉其專利申請中的技術內容。 但是, 如果代理專利申請的技術內容被在申請日之後和撤回日之前就已經公開了, 專利申請人想申請撤回該專利申請的權利將會無法實現。 因為專利申請技術內容一旦被公開後就會成為現有技術,

專利申請人即使在程式實現了撤回, 但實體上也已經沒有意義。

其次, 專利代理的保密限期截止於申請日, 將影響到專利申請人的在其它國家的“保新權”。 抵觸申請一般針對本國的專利申請而言, 如果專利申請人向其它國家提交了相同的專利申請, 而本國的專利申請就不是其他國家的抵觸申請。 因此, 只要本國專利申請還沒有公開, 並不會影響其在後申請在其它國家的專利授權。 但是, 如果代理專利申請的技術內容在本國申請日之後和其它國家申請日之前公開, 專利申請人想在其他國提交在後專利申請時, 並且未主張本國在先專利申請的優先權, 那麼其他國家就會因為該專利申請已經在其國家申請日之前已經被公開,

而喪失了新穎性無法授權。 所以, 本文所稱的“保新權”是指保護了該專利申請的在本國公開(公告)日之前在其它國家仍具有新穎性的權利, 在不享受優先權的情況下, 並不影響專利申請人在其它國家的在後專利申請的授權。

再次, 專利代理的保密限期截止於申請日, 將影響到專利申請人的在本國或其它國家的“改新權”。 “改新權”是指改進新穎性的權利, 雖然本國在先申請構成其在後申請的抵觸申請, 但是抵觸申請只能用於評價新穎性, 並不能作為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專利申請人如果在專利申請公開(公告)日之前有新的想法, 而且這種新的想法只是改進了新穎性,

還不滿足改進創造性的條件, 只要本國在先專利申請還未公開, 也不會影響其改進新穎性專利申請在其本國或其它國家的授權。 但是, 如果其專利申請的技術內容在本國或其它國家“改新”專利申請的申請日之前公開, 那麼此前公開的技術內容可以作為其現有技術, 用於評價“改新”專利申請的創造性, 那麼將會影響只改進新穎性, 而未達到改進創造性條件的“改新”專利申請的授權, 也就是損害專利申請人的“改新權”。

綜上所述, 筆者認為, 專利代理的保密限期截止於申請日將會影響到專利申請人的撤回權、“保新權”和“改新權”。 因此, 專利代理的保密期限應截止到專利公開(公告)日, 專利代理人應謹慎遵守該保密期限的義務, 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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