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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劇普法:民國刑偵反腐劇《破曉》中的那些法律名詞

正在央視電視劇頻道開播的民國刑偵反腐劇《破曉》, 講述在淞滬抗戰爆發前的上海, 探長田繼業與律師葉靖奇因為一樁離奇的殺人事件而認識,

經歷生死、揭開謎團, 最終成為共產主義者的成長故事。 在該劇中閃現了不少的法律術語, 雖然所處的時代不同, 不過並不妨礙我們透過這些法律詞語, 來認識一下現行的法律規定。

一、劇中:“在門外聽的田繼業認為小翠花在阿玉房間裡面不正常,

於是開口詢問何如是, 何如是表面上覺得雖然小翠花在阿玉房間裡面不正常, 但她相信阿玉和小翠花不會殺人。 ”(《破曉》第4集)

分析:劇中田繼業作為偵查人員向何如是瞭解凶案的有關情況, 這涉及到偵查人員的偵查行為“詢問”。

《刑事訴訟法》第122、123條有這樣的規定,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 可以在現場進行, 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 在必要的時候, 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 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劇中探長的田繼業是偵查人員, 其便是到證人何如是的住處瞭解案情。

二、劇中:“法庭上律師葉靖奇與檢訴官進行了激烈的爭辯, 還請出了所謂的證人證明何如是到店裡買山奈鉀(劇毒化學物名)。 而在阿玉的茶杯裡發現的也正是山奈鉀的殘留物。 葉靖奇嚴厲的告訴證人做偽證的後果, 那個證人才改口說自己記不清了。 ”(《破曉》第12集)

分析:劇中的證人沒有將其知道的案件情況如實地向法庭作陳述, 涉及證人作“偽證”的法律問題。

《刑法》第305條規定【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 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 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 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劇中這個證人後來改變了證言, 如果其堅持做虛假的證言不改, 按現行法律規定, 經查實應當受到法律懲處。

三、劇中:“律師葉靖奇這時拿出了一份強有力的書證, 那是清醒過來的周博士為無頭女屍做的屍檢報告。 原來周博士當時將報告放在身上, 所以並沒有被搶走。 在葉靖奇的一再宣講相關法律條款後, 藍香書寓的證人才當場說出自己是被人脅迫所以才做的假證。 ”(《破曉》第13集)

分析:上述藍香書寓的證人作偽證應當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而脅迫其作偽證的的, 同樣需要負法律責任。

《刑法》第307條規定【妨害作證罪】, 即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劇中這個脅迫證人作偽證的人,與作偽證的人同樣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四、劇中:“第二天何如是的案子如期開庭。小翠花被巡捕房帶到法庭作證。連大法官田守誠都親自到庭聽審。小翠花將當晚看到的一切在法庭上一一陳述。”(《破曉》第13集)

分析:劇中小翠花作為證人被帶到法庭,就其所看到的案件情況向法庭作陳述,涉及證人的“出庭作證”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了,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同時,第187條還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情形,即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劇中小翠花因為目睹案發過程,作為重要證人出庭作證,而且按現行法律規定來看還是屬於應當出庭的情形。

五、劇中:“田繼業找到田守誠想問葉靖奇的案子,卻被告知現在正在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田繼業急忙往法庭趕去。結果等他趕到時,法院依照緊急治罪法要判處葉靖奇死刑。等田繼業沖進法庭只看到法警帶走葉靖奇的背影。”(《破曉》第24集)

分析:劇中法庭以葉靖奇涉嫌民國緊急治罪法為由,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涉及到“不公開審理”的庭審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的原則。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第274條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這是不公開審理的三種法定情形。按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法庭對葉靖奇案件進行了不公開審理,因此作為其好友的田繼業也無法旁聽案件審理,無法知曉有關案情和庭審情況,所以才有了片中田繼業趕到法庭現場茫然無措的那一幕。

這是小編看劇想到的一些法律術語,雖然劇中所涉及的法律環境和法律適用,與現行法律大相徑庭,主人公們飽受種種不公正的法律待遇,強烈地對比也讓世人感受到了和平年代的珍貴和法治時代的進步。如果您有興趣,在平時的觀劇當中您也會學到更多的法律知識。

(圖片來自網路)

文案:黃麗敏

編輯:遊秀敏

監製:黃從餘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劇中這個脅迫證人作偽證的人,與作偽證的人同樣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四、劇中:“第二天何如是的案子如期開庭。小翠花被巡捕房帶到法庭作證。連大法官田守誠都親自到庭聽審。小翠花將當晚看到的一切在法庭上一一陳述。”(《破曉》第13集)

分析:劇中小翠花作為證人被帶到法庭,就其所看到的案件情況向法庭作陳述,涉及證人的“出庭作證”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了,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同時,第187條還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情形,即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劇中小翠花因為目睹案發過程,作為重要證人出庭作證,而且按現行法律規定來看還是屬於應當出庭的情形。

五、劇中:“田繼業找到田守誠想問葉靖奇的案子,卻被告知現在正在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田繼業急忙往法庭趕去。結果等他趕到時,法院依照緊急治罪法要判處葉靖奇死刑。等田繼業沖進法庭只看到法警帶走葉靖奇的背影。”(《破曉》第24集)

分析:劇中法庭以葉靖奇涉嫌民國緊急治罪法為由,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涉及到“不公開審理”的庭審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的原則。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第274條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這是不公開審理的三種法定情形。按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法庭對葉靖奇案件進行了不公開審理,因此作為其好友的田繼業也無法旁聽案件審理,無法知曉有關案情和庭審情況,所以才有了片中田繼業趕到法庭現場茫然無措的那一幕。

這是小編看劇想到的一些法律術語,雖然劇中所涉及的法律環境和法律適用,與現行法律大相徑庭,主人公們飽受種種不公正的法律待遇,強烈地對比也讓世人感受到了和平年代的珍貴和法治時代的進步。如果您有興趣,在平時的觀劇當中您也會學到更多的法律知識。

(圖片來自網路)

文案:黃麗敏

編輯:遊秀敏

監製:黃從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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