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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夏網警」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網盤存儲傳播不良檔的結果

本文資料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官網

原網址:http://www.cac.gov.cn/2004-09/30/c_126472347.htm

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檔二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訊檔一百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資訊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資訊, 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 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資訊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 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 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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