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社會,擔保在日常借貸款中十分常見。 俗話說“借錢有風險, 擔保需謹慎。 ”但很多人都礙于親戚朋友的顏面而作了擔保, 在借條或合同上簽上大名, 完全不顧後果, 釀成自己需承擔民事責任, 又追償難的後果。 2017年10月18日, 舒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追償權案件, 依法判決被告黃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後三日內給付原告潘某代償款43000元。
潘某與黃某是親戚。 2013年7月20日、24日, 黃某分兩次向葉某借款25萬元, 口頭約定月利率2%, 潘某對本息承擔了連帶保證責任。 因借款中有20萬元逾期未還, 葉某起訴到舒城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 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至於原告訴稱張某連帶歸還代償款, 因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 故本院不予採納。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 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本條是關於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 代位債權人享有對債務人的債權的規定。 但債權的轉移是在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限度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