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普愛思滴眼液曝出問題, 作為廣告代言人的明星自然受人質疑。
莎普愛思滴眼液的廣告代言人郎平, 具有良好的公眾形象。 從這個案例來談論明星廣告代言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可能會更具理性。
明星廣告一直很熱。 我們只要打開電視、翻開報紙, 查開手機, 打開電腦, 甚至走在大街上, 總能見到一些公眾熟悉的名人臉孔在盡心盡力地推介各式各樣的商品。
現在是注意力經濟時代, 只要能吸引消費者的眼球, 商家就有日進鬥金的希望。 而不能吸引公眾的眼球, 就像在漆黑的夜晚向情人暗送秋波, 再賣力也是白搭。
可是, 在產品極大豐富, 琳琅滿目的商品讓人目不暇接的今天, 要吸引公眾的眼球殊非易事。 影視名星作為知名度極高的公眾人物, 自然具備吸引公眾眼球的條件。 在“眼球經濟”條件下, 一些廠商請名星做廣告, 以求擴大產品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名星做廣告, 以其知名度換取“利益最大化”, 本來也無可厚非。 可是, 明星為虛假廣告作代言人而誤導消費者, 那就值得大“非”而特“非”了。
名星做廣告肯定有收取廣告費的考量。 正如俗語所言:“受人一飯, 聽人使喚。 ”收受了別人的巨額錢財, 難免要受人擺佈。 有些演藝明星因為收受了巨額代言費, 便心甘情願地充當假冒偽劣商品的“遮羞布”, 甚至是“助紂為虐”, 充當無良商家欺騙消費者的工具。
這些年來, 明星為虛假廣告作代言人而誤導消費者的事件屢屢見諸報端, 東窗事發後, 不管是冠冕堂皇的抵擋, 還是滿臉委屈的訴說, 名星既然涉嫌參與虛假廣告, 不管是成心也好無意也罷, 無論如何都是難辭其咎。
按常理來說, 他們理當受到追究。 可是, 恕我孤陋寡聞, 就我所知, 被曝光的眾多涉嫌虛假廣告的明星似乎都是毫髮未損, 明星虛假代言的“經濟成本”近乎為零。
從法律層面來看, 除了食品、藥品, 似乎對名星虛假代言具備剛性約束之外, 其他法律條文對名星虛假代言來說, 不是失之籠統, 就是形同隔靴搔癢。 正是因為如此, 縱觀以往出現名星虛假代言事件, 盡輿論一片指責之聲, 卻總是不見法律處罰的大棒落到名星頭上。
同時, 我們也知道, 名星的名氣是公眾追捧出來的。 有道是, 水可載舟, 亦可覆舟。 公眾的力量, 既可捧紅一個名星, 也可使之身敗名裂。
可是, 在我國名星自有其特殊的“生態環境”。 公眾似乎對名星虛假代言顯得極為“寬容”,
法不究, 民不棄, 名星虛假代言的“經濟成本”近乎為零。 僅僅靠明星的“謹慎”和“良知”, 想杜絕明星虛假代言, 無異於緣木求魚。
說到底, 明星虛假代言, 其實都是人們“溺愛”、“嬌慣”出來的。
法律應該明確地告訴廣告代言名星, 收取代言費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面對責任, 名星代言廣告才能具備應有的謹慎。 只有這樣, 才能真正規範和約束名星代言廣告, 至少可以讓他們不會只想到收取錢財, 而將責任拋之腦後不管不顧。
如果不能從法理層面上對明星代言廣告加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