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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通過微信借錢給朋友,因備註“愛你”被賴帳!網友:愛的代價

如今, 互聯網已滲透到生活中的點點滴滴, 我們所熟悉的借錢方式也發生了變化。 只要一個語音或一個電話, 別人就可以通過支付寶或微信立馬把借款轉到你的賬上, 而且大多數都不會開具借款證明了。

據媒體報導, 庚女士通過微信借給朋友楊某1500元, 但在備註上寫了“愛你”二字。 日後, 當她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還錢時, 被告卻稱這筆款是贈與。 近日, 該案正在北京通州法院審理中。

庚女士說, 今年6月, 楊某因急用錢, 口頭向她借款1500元。 她出於好心, 通過微信向楊某轉帳1500元。 事後, 她要求楊某還款, 但對方百般推脫,

不予理睬。 無奈, 庚女士只好訴至法院, 要求楊某償還借款1500元。

庭審中, 楊某辯稱, 他與庚女士系朋友關係, 雙方感情深厚。 庚女士發微信紅包和轉帳時並沒注明借款, 並且每個微信紅包和轉帳後面都備註文字“愛你”, 所以雙方微信資金往來並不是借貸, 而是贈予。 楊某認為, 庚女士主張雙方系借貸關係沒有事實依據, 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目前, 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小常識

哪些情況下, “微信”能作證?

微信記錄, 能不能當證據?對此, 法官分析, 微信平臺上的資訊以電子資料的形式存在, 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疇, 由於使用的普及性, 目前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

但是, 微信證據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並不容易, 微信證據要得到採信, 須滿足這些條件:

一是要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

如何確認微信使用人的身份, 對此, 法官說, 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路實名、電子資料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協力廠商機構即軟體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二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 這涉及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 因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 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 也不能反映當事人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例如本案中, 應有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鏈, 綜合證明借款性質。

三是能達到證明目的。 例如本案中在微信借錢時, 應備註“借款”“借錢”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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