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互聯網已滲透到生活中的點點滴滴, 我們所熟悉的借錢方式也發生了變化。 只要一個語音或一個電話, 別人就可以通過支付寶或微信立馬把借款轉到你的賬上, 而且大多數都不會開具借款證明了。
據媒體報導, 庚女士通過微信借給朋友楊某1500元, 但在備註上寫了“愛你”二字。 日後, 當她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還錢時, 被告卻稱這筆款是贈與。 近日, 該案正在北京通州法院審理中。
庚女士說, 今年6月, 楊某因急用錢, 口頭向她借款1500元。 她出於好心, 通過微信向楊某轉帳1500元。 事後, 她要求楊某還款, 但對方百般推脫,
庭審中, 楊某辯稱, 他與庚女士系朋友關係, 雙方感情深厚。 庚女士發微信紅包和轉帳時並沒注明借款, 並且每個微信紅包和轉帳後面都備註文字“愛你”, 所以雙方微信資金往來並不是借貸, 而是贈予。 楊某認為, 庚女士主張雙方系借貸關係沒有事實依據, 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目前, 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小常識
哪些情況下, “微信”能作證?
微信記錄, 能不能當證據?對此, 法官分析, 微信平臺上的資訊以電子資料的形式存在, 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疇, 由於使用的普及性, 目前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
但是, 微信證據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並不容易, 微信證據要得到採信, 須滿足這些條件:
一是要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
如何確認微信使用人的身份, 對此, 法官說, 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路實名、電子資料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協力廠商機構即軟體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二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 這涉及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 因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 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 也不能反映當事人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例如本案中, 應有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鏈, 綜合證明借款性質。
三是能達到證明目的。 例如本案中在微信借錢時, 應備註“借款”“借錢”等字樣。